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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罪犯破坏电力设施被判刑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01:10 石狮日报

  本报讯日前,由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泉州市泉港区“12·4”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经泉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柯志勇等4名犯罪分子虽然人均犯罪所得仅有200元,仍以破坏电力设施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4年。

  自2004年11月中下旬开始,泉州电业局位于泉港区涂岭镇的高压输电线路铁塔塔材屡屡被盗拆。被盗拆的塔材只能作为废铁以一斤几元钱的低廉价格出售,但对于电力线路和设
备的安全运行却影响很大,一旦造成倒塔事故,不仅经济损失巨大,而且将直接危及群众安全。

  案件发生后,泉州电业局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

福建省公安厅立即把此案挂牌督办,成立专案组,限期破案。2004年12月4日凌晨,连续守伏数日的民警在泉港区涂岭镇白幢村山上当场抓获4名欲盗拆电力铁塔的犯罪嫌疑人,并缴获用于作案的扳手、豪爵CN125二轮
摩托车

  经法院审理查实:2004年11月30日,犯罪嫌疑人柯志勇伙同蔡庆滨、郑金梅、柯庆顺经预谋后,先后窜至泉港区涂岭镇白幢村山上,盗拆、破坏运行中的泉州电业局220千伏石馈线Ⅰ回9#、10、17、263 及Ⅱ回90、220千伏水馈Ⅰ回264共6座铁塔,盗得34根塔材,销赃得款996元,4人各分得200元,余款用于租房、租用摩托车及吃喝。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对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并附带泉州电业局民事诉讼。2005年8月中旬,泉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刑法》第118、25、68、36、64条规定,依法判决柯志勇、蔡庆滨、郑金梅、柯庆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9个月、3年6个月和3年。4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泉州电业局直接经济损失8291元。(徐良军万廷页哲记者邓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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