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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作品集》盗版案一审判决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9:53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田志凌)12月13日,广州出版社诉北京两家机构盗版《金庸作品集》的案件由北京朝阳区法院下发判决书,原告广州出版社胜诉。被告方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报道杂志社北京书刊发行部,被判赔偿广州出版社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各3.8万元。虽然胜诉,但原告方律师刘兴成表示,他和原告方对赔偿金额较少、没有判决侵权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和没有判决中国报道杂志社承担连带责任感到遗憾。

  2004年4月,有读者在北京地坛书市发现盗版的《金庸作品集》,即向《金庸作品集》在中国大陆惟一的版权拥有者广州出版社举报。广州出版社于4月21日在广东省公证处2名公证人员陪同下,分别从北京创和伟业文化发展中心摊位和中国报道杂志社北京书刊发行部摊位购买了12套金庸作品集,并取得了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两张发票。在搜集了相关证据后,广州出版社向北京市朝阳法院提起上诉。

  13日法院的判决书要求,被告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金庸作品集》;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出版社经济损失及本案诉讼中合理支出各3.8万元。

  刘兴成律师表示,根据保守的估算,广州出版社因为对方盗版造成的利润损失在65万元以上,而判决的结果仅仅为3.8万元,连打官司付出的成本都不到。此外,他认为法院驳回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也欠妥当。

  记者采访的出版界人士耿华军表示,打官司成本高、结果得不偿失,是使很多出版社对

维权望而却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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