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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部门为何总做“救火队”?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8:47 南京晨报

  本月13日晨报报道了龙蟠中路一工地在施工中“挖”出了明代皇城遗址。虽然该工地位于明故宫遗址范围内,而且明故宫遗址是南京市划定的7个地下文物重点埋藏区之一,但是文物部门此前对此处工地开工建设却毫不知情。无独有偶,花园路10号一处工地的建设项目,同样也位于南京市7个地下文物重点埋藏区之一的明代开国功臣墓葬区内,该建设项目施工多日,文物部门也依然一无所知。全面监控南京地下遗址、遗存的文物部门,为何却成了事发后才赶往现场应急的“救火队员”?晨报记者进行了多方调查。

  ■各方说法

  建设单位

  没人告知这是重点文物埋藏区

  工地发现明皇城遗址后,金城集团的一位主要负责人于次日赶到南京市文物局,双方进行了紧急的磋商。金城集团同意立即停工,等待文物部门进工地进行正式的考古发掘。14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工地,看到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已全部停止。按照相关的规定,在地下文物重点埋藏区内施工,要拿到多项许可证,其中极其重要的一项就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那这项工程是否已取得了所有合法的手续?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金城集团基建处一位姓章的负责人。他告诉记者,金城集团是知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很在乎企业的声誉,不会做任何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事情。早在2004年前,集团已经拿到了规划局核发的规划许可证,其他施工许可证也是一应俱全。但直到施工前,并没有人告知建设工程在明故宫遗址的范围内。

  市规划局、文物局

  各说各的理

  那么在7个文物重点埋藏区内的建设项目,不经过文物部门前期的考古勘探就核发规划许可证是合法还是违规?对此,记者分别采访了南京市规划局和南京市文物局的相关负责人。

  在南京市规划局综合管理处,王宇新处长向记者出示了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修订本)》。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重点保护区以外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考古调查勘探。”王处长提醒记者注意是“施工前”。他表示,下发规划许可证和开工之间还有很长时间需要办理其他证照,因此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工程建设施工也不能马上进行。

  当初,南京市地下文物重点埋藏区的划定,市规划部门是全程参与的。那作为一个建设项目最早的政府审批职能部门,为在地下文物重点埋藏区的建设工程核发规划许可证时,是否有责任告知建设单位和文物部门?王处长表示,划定地下文物重点埋藏区,文物部门是主导,规划部门只是配合,因此规划部门没有告知的责任,否则是越权执法。但是另一方面,“我们核发的所有规划许可证都在规划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相关部门应当主动查阅,掌握信息。”而且王处长还进一步表示,南京市规划局在审批地下文物重点埋葬区与非地下文物重点埋葬区内的建设项目时,执行的都是同样的审批标准。比如金城科技大厦这个建设项目,即使是在地下文物重点埋藏区内,只要合乎审批的相关要求,照样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与文物部门有没有在该工地上做过前期的考古勘探,并没有任何联系。

  而在文物局文管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出示的则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该《细则》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位于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或者位于地下重点文物保护区外但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须经考古调查勘探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在没有得到考古勘探结果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就核发许可证属于违规行为。该负责人还表示,文物局并不具有建设行政审批权,因此在保护地下文物时需要得到相关审批职能部门的配合。

  ■深度透视

  法规修改带来矛盾

  这是有趣的现象,两部分别规范各自部门工作的政府法规,却在辩解中被另一方所用。那这两部法规的分歧是如何产生的?正在记者百思不得其解的时候,又接到了王宇新处长的电话,他向记者强调金城科技大厦的规划许可证找到了,但并不像金城那位负责人所说是2004年前办的,而是2005年3月办理的。记者所见也确实如此。2004年前办理规划许可证适用的是1999年制定的老版《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2005年办证适用的则是2004年的修订本。这两个不同版本的《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对地下文物重点埋藏区内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到底有何差别?

  随后,记者分别进行了查阅。1999年版《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中明确指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条规定在新修订的第7条中被取消。也就是说,此次规划部门不经文物部门勘探核发金城科技大厦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如果在2004年之前,是违反《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而在2004年之后,却并不违反修订后的《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这就是为什么2005年考古部门一直疲于救火的深层次原因。记者将这一问题向文物局主管部门反映。负责人却表示他们一直是按照老版的《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来理解考古与规划的问题,修订本第七条做出这样的修改,此前确实还没有注意过。

  但同时,记者注意到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规划部门具体工作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中,明确保留了“对位于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或者位于地下重点文物保护区外但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须经考古调查勘探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知道南京市规划部门对规范文物部门行为的法规条款如此熟悉,为何对规范自己部门行为的条款却视而不见。

  作者:韩红林/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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