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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3月20日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截至27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4769条。整理结果显示,老百姓非常关心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内容,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八个方面。
建议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人表示,为保护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束目前聘用制人员“无法可依”的状态,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属于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的劳动者,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照本法执行。
有人建议,将保姆、律师等从事一些灵活就业方式的从业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此外,还有人建议,草案应引入“雇主”、“雇员”的概念。
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合同
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人表示反对。他们认为,用人单位是强者,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出于逃避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目的,用人单位容易滥用这一规定。为此,他们建议,应该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制定的合理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核准后才可执行。
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人对这一规定表示异议,认为是否胜任工作的标准过于弹性,很难界定清楚,容易被用人单位利用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取消该项规定。
合同短期化损害劳动者长期利益
征求意见中,许多人反映,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呈现出短期化趋势,一年一签的做法很普遍,甚至还有一年签四次合同的现象,“许多劳动者整天提心吊胆,担心合同到期后失业”。他们建议,草案应当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下限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劳动合同短期行为合法化,以保护劳动者的长期利益。
就此有人建议,应该增加类似“劳动者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超过十年,或者还有不到十年就要退休的,原则上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可以保护下岗再就业的“4050”人员的劳动权益。
还有人建议,草案应当明确规定:同一单位同一岗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两次,再续签的时候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建议细化工资报酬规定
征求意见中,很多人对工资报酬问题非常关注。他们表示,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实践中也容易产生争议,但草案目前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过于简单,强烈要求草案对工资报酬作出进一步规定。
许多人反映,现在很多企业基本月工资非常低,到年底才按业绩或工作量以奖金或提成方式发放剩余的劳动报酬。这样企业可少给职工交保险,而且如果按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企业也可以省一大笔钱。为此,他们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方法,明确工资就是工资性收入,杜绝劳动合同中只签最低工资的现象。
有人反映,有的用人单位以保守工资秘密为由,不写报酬的具体金额。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劳动报酬的数额。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加班现象非常普遍。为此,有人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平时加班和节假日期间加班的工资报酬。
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存在分歧
草案目前规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很多人赞同草案这一规定,认为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们表示,劳动者将自己的青春献给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就理应为劳动者付出经济补偿。
有人提出,目前的经济补偿标准过低,建议统一规定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满1年按1年计算。也有人建议补偿金标准增加一倍。
征求意见中,很多人不赞成草案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的规定。有人认为该规定与草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不符,工作时间越长经济补偿越少,对老职工非常不利,建议删去这一规定。也有人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增加10%。
试用期问题多建议作针对性规定
当前很多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征求意见中,许多劳动者也对这一问题表示高度关注。他们认为,草案目前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对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有着积极意义,并建议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规定。
有人认为,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对于试用期的长短问题也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太长时间劳动者就能胜任,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是半年,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建议缩短试用期的期限。
有人表示,很多用人单位将试用人员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工资,甚至不给工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下限及其他福利待遇问题。
有人反映,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严重。有的餐饮企业好像永远都在招聘,永远都在试用劳动者。为此,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除非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提前通知,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意见分歧
目前的草案就劳动力派遣这一具体用工形式作出了规定。但征求意见的情况表明,对于草案有关劳动力派遣的规定,有两种明显不同的意见,有待形成共识。
一种意见建议取消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现实生活中,劳动力派遣出现了很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相比,活干得多,工资收入少,福利没保障。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有存在的必要,同时对这种用工形式进行规范,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保护。
不同用工形式收入差距大
现在企业的用工形式非常多,不同用工形式的人员之间收入差别很大。征求意见中,有人反映,其所在单位就有国营工、集体工、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临时工、临时代办工等多种用工形式,不同身份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差别非常大,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严重。
为此,一些人表示,劳动合同应当体现同工同酬,建议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据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 记者 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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