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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毅欠贷案一审判决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9:52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法院判还银行720多万元

  据新华社上海4月25日电范志毅欠贷案有了初步结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5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范志毅和他的妻子李蒨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归偿本金和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72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范志毅以借款人名义向交行申请数额为740万元的个人商铺贷款,用于向经销商天悦公司购买上海川黄路一商铺。双方约定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贷款期限10年。当月18日,范志毅与妻子李蒨又以抵押人身份与交行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将川黄路商铺向银行做抵押,作为740万元借款的抵押担保。交行于合同签订当天向范的银行账户发放740万元贷款。

  在履行还款义务的过程中,范志毅陆续向交行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近60万元,此后便开始不再如期履约。银行在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向上海市二中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范志毅按约归还欠款并偿付由此产生的逾期利息,同时以登记抵押的房屋对相关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庭上,原告先后出示与范志毅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以及借款凭证、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对此,范志毅的代理律师辩称:范志毅是受天悦公司委托才向银行借款并在空白合同上签名的,并非真正的借款当事人。范本人也从未收到过银行放款,亦未向银行还款。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范志毅的辩称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交行与范志毅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范志毅的行为构成违约。据此,法院判令范志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981410.31元;偿付至2005年6月20日止逾期利息289905.09元,以及自200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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