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娱乐 新浪首页 > 影音娱乐 > 自由评论 > KTV版权使用费标准正式实行专题 >正文

评论: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有法可依但必须合理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1:44 新浪娱乐

  新浪娱乐讯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为规范卡拉OK经营行业合法使用他人作品,在广泛调查分析和与卡拉OK经营者沟通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共同制订并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2006年8月18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收费标准,用一个月的时间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为: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公示版权使用费的标准为: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对此,特邀维权365网首席顾问隋立会律师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隋律师认为: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拟对卡拉OK版权收费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然而,这项收费规定面临的不仅仅是合法性问题,还要经受合理性的考验。如何收取费用?收多少费用?费用最后的承担者是谁?这些都是收费规定需要充分考虑的问题。有权机关/机构在收费时,应当充分权衡各方利益,既要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又要保障消费者权益。国家版权局为保证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在正式公告施行前,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这样的做法至少在形式上是进步的,我们期待卡拉OK版权收费在合理性方面有实质意义上的突破。更多疑问欢迎访问维权365网(www.weiquan365.com)进行咨询。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414,000


评论影行天下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影音娱乐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6264700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