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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妮”之争又一波
本报记者姜薇报道 昨天,被炒得沸沸扬扬的电影《芬妮的微笑》主演王志文由于发表对该片不利的言论而被告上法庭后,他的律师童明友首次通过本报YNET网站表达了对本案的看法,记者于昨天就此事采访了电影《芬妮的微笑》投资方辽宁金通集团董事长季福堂,也就是原告,和该片的编剧兼制片人王浙滨。
季福堂说:我看了王志文的律师声明,我不明白他为什么要这样?我不太愿意对这个声明做评论。我认为他没有拿出具体的东西;没有合理的解释;他说我们把他渲染成“缺乏职业道德”、“损害投资人利益”,是造成“投资无法按计划回收”的人,这不是我们的渲染,是我们的观点。还有关于王浙滨身份的问题,我给你打一个比方:比如一个足球俱乐部,我是董事长,王浙滨充其量是个教练或经理,是我聘来的,是打工的。对于这件事,是非自有公道,我们等着法院的最后判决。
编剧兼制片人王浙滨表示:我今天是在记者朋友的提醒下看的王志文的律师声明,这件事已经进入法律诉讼,我不好多谈。我认为写这个声明的律师有些匆忙,他犯了一个影视界的常识性错误。这个案子的原告是季福堂,第三人是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我不是第三人。这两部电影的版权拥有者是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和辽宁金通集团,出品人是这两家的法定代表,我只是个制片人而已。我现在和谢晋正在进行电影《我的母亲与末代皇帝》的创作,本月底就要改好剧本,所以很忙。作为一个电影人,我们都知道投资一部电影不容易,各方面的人员都应有职业道德,对于第一次投资电影的季福堂来说,当然不愉快。
王志文律师声明(节选)
电影《芬妮的微笑》投资商———辽宁金通集团状告演员王志文违约,该案已由北京市海淀法院正式受理。王志文对有关被起诉之事是从媒体方面得知的,现在还没有获得诉讼文件。法院已经电话联系领取诉讼文件,王志文近日选定了律师,将会按法庭的通知安排去办理手续。
我们从媒体报道得出的起诉概况是:原告称已全部履行了合同,王志文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具体有两点:一是未遵守合约,还无故多次公开发表指责诋毁影片的言论,导致原告投资不能收回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二是未按合约履行配合剧组宣传影片的义务。原告依据合同要求王志文赔偿25万元。
从2003年2月24日,制片人王浙滨通过媒体指责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到6月12日投资人起诉,在近4个月的时间里,制片人王浙滨和影片投资一方的总裁多次发布了针对王志文在2003年2月20日上海首映式上的讲话和演出合同履行情况的指责以及将要起诉的消息。他们在起诉前和起诉时对媒体的渲染中将王志文刻画成“缺乏职业道德”,“损害投资人利益”,是造成“投资无法按计划回收”的人。
对于从媒体报道获知的案件概况,我们的看法是:任何影片的核心人物都是制片人。一部影片的编剧、导演、演员、摄影、录音、美工、化妆由制片人选择确定。而一个演员,即使是主要角色,也仅是剧组中的一个环节。
王志文在影片中,对应的法律关系都是影片的制片人王浙滨,请王志文出演角色是王浙滨,演出合同条件的协商是王浙滨,合同的签字也是王浙滨,王志文没有与王浙滨及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的该影片剧组以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建立任何合同关系。而现在王志文的合同关系人王浙滨隐在第三人位置,安排从没有与王志文建立过任何合同关系的投资人作为原告起诉。
剧组成员无论出于诚实还是谦虚客气而对自己扮演的角色或者影片表示有遗憾,都不会对已经完成影片的质量和内容有任何影响。
王志文是在没有任何戒心的情况下,对媒体记者诚实地表示对自己演绎的角色和剧本的遗憾,虽然个别媒体编辑、归纳后的表达完全省略了当时的语气和前言后语关系,但王志文知道媒体报道不是导致此事件的真实原因。
王志文无论在此部影片还是在任何其他片约中,一直都以极为敬畏和尊重的心态对待合同条款和履行合同。王志文不会签订任何明确或暗示“不能讲真话”的合同。王志文的如实表达是被某些人出于某种目的而认为是不可接受的。但“遗憾”是他对影片的真实感受。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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