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裁定王志文《芬妮的微笑》案移交上海审理 原告不服上诉北京一中院
自从王志文在《芬妮的微笑》首映式上以“莫斯科人瞎了眼”的言论评价该片以来,制片方与王志文的冲突一直延续至今。昨天记者获悉,对被告王志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海淀法院依法于7月24日作出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而原告不服该判决,昨日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拒绝到履行地点尽宣传义务等,双方履行地的确认存在很大争议,主要外景地的拍摄不在北京,所以将此案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7月3日,王志文对原告选择在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表示疑惑,因为海淀区既非被告所在地,也非合同履行地,于是向海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今年2月20日王志文在该片的上海首映式上发表了对影片不利的言论,次日又缺席该片在全国政协礼堂举办的北京首映礼。随后,影片制片人兼编剧王浙滨于2月底通过媒体发出最后通牒:如果3月初开始的影片在6个城市的首映活动,再因王志文的违约行为而出现问题的话,她代表剧组肯定要向王志文讨个说法。3月5日,王志文以书面形式对6城市的活动表示拒绝。6月13日,影片出品人、辽宁金通集团总裁季福堂以王志文未遵守片约并发表指责、诋毁该片的言论为由,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王志文赔偿原告违约金25万元人民币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曾于7月16日13时30分至16时开庭审理该案。
王志文律师:原告对法院说了谎
昨天记者拨通王志文代理律师童明友的电话时,他说他们只是接到了法院的电话通知,尚未收到这份民事裁定书,但这个结果并不出乎意料,他们认为是一个“正常的裁定”。
童明友律师认为,他不认为面对原告如此“可笑”的履行地证据,法院会作出认可的裁定,“我们相信法院有能力辨别是谁欺骗了法院”。
海淀法院受理了辽宁金通公司与王志文电影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王志文实际履行演出合同义务的地点分别在安徽、上海、奥地利三个地区,而且王志文在北京没有任何固定住所。虽然影片的后期制作、配音、剪辑等技术辅助工作可能会临时租用北京电影制片厂的场所,但都与王志文履行该演出合同规定的义务地点无关,所以请求将该案移送上海的履行地法院浦东新区法院,或者王志文经常居住地法院上海市闵行区法院。
此前,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接受媒体采访时谈道:“原告作为辽宁的公司跑到北京,选择一个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法院审理王志文案件,是不正常的,我们感到难以理解。”
王浙滨由于拍摄《法官妈妈》曾与海淀法院建立了一定联系,就此童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这种工作关系的建立本身是正常的,但王浙滨是这次诉讼中王志文的对手。我们完全可以理解对手在选择法院时,希望将王志文放到最熟悉的法院审判。可以肯定原告在面对法院必须履行的对起诉立案管辖地审查时,一定是对法院编造了谎言。”
原告:王志文一方企图将水搅浑
“无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在哪里管辖,无论哪个法院审理此案,我们都要将‘王志文违约案’的诉讼进行到底。”昨天辽宁金通集团总裁季福堂在接到裁定后,第一时间将他们就该裁定的态度传真本报。
他们指出,“王志文违约案”在海淀法院立案以来,王志文及律师多次提出与本案毫无关系的、由北京紫禁城公司出品的电影《法官妈妈》,企图将水搅浑,将该案搞得越来越复杂化,其目的就是干扰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
“对于海淀法院目前作出的关于管辖权的裁定,我表示理解。这一裁定澄清了王志文及律师利用媒体混淆的是非,驳斥了王志文及律师对原告‘编造谎言,欺骗法院’的诬陷,回击了王志文及律师对海淀法院独立审判的怀疑。”季福堂说,“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制片方与王志文的合同履行地及签约地均在海淀区,海淀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我们决定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了解,该裁定昨日送达后,原告不服该判决,昨日便提出上诉。
季福堂认为,在哪里诉讼只是程序问题,问题的实质是王志文“莫斯科人瞎了眼”等言行是否构成违约,是否构成对影片名誉的侵犯,是否构成对投资方利益的损害。“我们要运用法律手段讨一个公道”。(陶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