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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方严防死守记者迎难而上-偷拍一言难尽(附图)
http://ent.sina.com.cn 2003年12月07日04:12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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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拍一言难尽

  一年前,张艺谋武侠巨片《英雄》大获全胜,在由此激发出来的种种话题中,有一条是针对该片的宣传而言的。有媒体对该片制片方的“保密政策”以及最后的宣传方式表示不满,认为该片的宣传模式阻碍了媒体对民众知情权的维护,并且认为投资方授予个别媒体的独家新闻行为属于新闻垄断……

  而就在一波未平之时,张艺谋的新片《十面埋伏》又出现了偷拍事件。在偷拍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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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中,不但有拍摄现场的场景,还有某位女星更衣的画面,对此该片制片方新画面影业公司表示了强烈不满,并提出准备起诉刊登该组照片的某媒体,但因对方的道歉,双方很快握手言和。然而,此事遗留下来的诸多问题却并没有因此而消逝,媒体与制片方的对立成为了市场经济运营体制下的一个躲也躲不过的现象……

  制片方:三大侵害

  针对记者的偷拍会对制片方造成哪些不良影响,以及由投资方的新闻发布模式引起的关于新闻垄断的话题,记者采访了“《十面埋伏》偷拍事件”的当事人之一,投资方张伟平。

  他认为:记者的偷拍行为会给制片方带来以下三方面的侵害:

  第一,由于照片是偷拍的,它不能真实地反映影片实际的艺术水准,这样的照片刊登出来会误导观众以及其他媒体,从而干扰了制片方在影片后期

  发行阶段的工作。其实,就算是剧组自己的摄影师在给足了光线的情况下拍出来的照片,也要经过精挑细选才能对外公布。

  第二,偷拍行为对演员的肖像权构成了侵害。因为投资方与演员就肖像权在拍片前是签署了相关合同的。而偷拍者则没有任何法律保证,他们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演员的拍摄,从而干扰影片的拍摄进度甚至拍摄质量,这也就损害了投资方的利益。

  第三,偷拍行为严重破坏了投资方的整体宣传策划方案的展开。一个成熟的投资方在将影片推向市场的过程中,是有自己的操作模式的,音像制品与普通商品不同,它的市场推广有着自己独到的特点,无论是宣传进度还是宣传角度乃至宣传力度,都有一个尺度,有效的宣传并不是指越多越好,一旦有所闪失,有可能就是全军覆没,而偷拍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实就是一种泄漏商业机密的行为。

  至于由独家新闻引发的新闻垄断话题,张伟平表示:民众的确有知情权,但我们投资方不可能在同一时间让所有媒体都得到一手信息,从商业利益的角度出发,我们只能选择有利于我们影片发行的一些媒体来传达我们的信息。作为投资方我们也有权选择媒体。而选择哪家媒体属于我们投资方的宣传策略问题。当然,我们也考虑到广大媒体的需求,我们理解很多观众都想知道有关梅艳芳的情况,于是我们特意安排了即将举行的梅艳芳新闻发布会,而其实,如果单纯是为了影片的拍摄,我们根本就没有必要搞这个活动,这完全是为了广大媒体着想。

  导演:钱字作怪

  媒体偷拍摄制组的情况其实在很多剧组中都曾出现,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经常身兼导演与制片双重身份的冯小宁

  他说:首先,媒体与演艺界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同时又存在一定矛盾,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现象这两年尤为突出。我认为,说到底还是因为“钱”。记者偷拍事件的核心是“金钱杠杆”在起作用。对于电影来讲,要不要宣传要怎么宣传那是资方的权利,它是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的;而媒体作为一种市场的需要,它打着大众知情权的旗帜去千方百计地探知其中的一些新闻,其本质上也还是为了一个“钱”字,因为媒体都需要寻找热点、炒点,来营造自己的社会效应,实现自己的经济效益,因此双方都有自己的道理。我们先不要说谁是谁非,从深处看,我觉得这种现象,其实正是我们在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途中所必须要正确面对的一种市场摩擦。

  面对这种摩擦,我们要做的是调整和解决它。我承认媒体有知情的权利,但是我们要考虑到媒体在获得信息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是否正当。我想哪个媒体都不可能站出来说:我不愿意光明正大!我觉得,无论是制片方还是我们的影视同仁,如果因为生产的需要或市场的需求想进行一定的保密或是吊胃口,这都并没有什么不正确。而作为媒体,你的目的如果达不到,可以站在一个平等协商的角度来沟通,而不是去采用一些极端手段。我在拍片的时候也受到过媒体的干扰,但是我会跟大家解释:这是我们的工作,希望互相尊重和理解,说完了大家还是能够互相配合的。

  当然,你可能会提到《焦点访谈》,我不是说媒体不可以采用偷拍的手段,而是要看事情的性质。

  专家:法欠完善

  为了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确认偷拍的实质属性,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力丹。

  记者:记者在影片制作过程中偷拍的事时有发生,但在国外,尽管狗仔队偷拍现象存在,但针对摄制组的偷拍现象则较少,这是为什么?br>

  陈力丹:一般说来,西方国家有许多明确的法律法规或传媒自律,禁止记者进行偷拍、偷录。在我国,只有经过批准,公安和安全部门的人员才能使用偷拍、偷录的设备。记者并不拥有使用这类设备的权利。记者的偷拍、偷录不受法律保护。国外的同行到中国看到如此普遍的偷拍偷录,十分惊讶。在西方,记者工作是一种职业,从事这种职业需要职业意识和遵循职业规范。而在国内,一些记者还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当做是一种职业,潜意识里还是把自己当做一种权力机构的代表,缺乏基础的职业意识,自律也较差。同时,这里面还有利益驱动的因素在起作用。

  记者:许多记者因采用偷拍等非法手段而被指责时,都说这是为了老百姓的“知情权”,对此,您怎么看?

  陈力丹:“知情权”指的是老百姓对政府活动、政府公务的知情权。而现在一些娱乐记者滥用了这个严肃的概念,以服务于老百姓的“知情权”为理由去偷拍,是很可笑的。另一方面,一部影片的制作过程也就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商品(具有版权或专利权)的生产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方方面

  面,如剧本、场景、人物造型等都属商家即制片方的“商业秘密”,他们有权告诉或不告诉记者。如果他们不愿向记者透露,记者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这类信息。

  记者:和偷拍问题相关联的另一问题是,有些记者因为和某制片人或某导演关系近,而获得了一些独家新闻,这被其他记者指责为搞新闻垄断。您对这种结论怎么看?

  陈力丹:因为这种娱乐信息并不涉及公众利益,所以,很难说它是垄断。这不同于足球赛事,一场足球赛有亿万观众收看,发布这类信息一般需要召开记者招待会,不宜只告知一家传媒。同时,正如前面所说,制片人作为商家有权发布或不发布信息,它同样也有将信息告诉谁不告诉谁的权利。我愿意告诉这家媒体,不愿告诉那位记者,这是我的权利,这不能说是不合法,也很难说它不合理。但是,这里面有一个“公关策划”的含义在内。制片方愿将信息告诉某家媒体,是想对影片即产品做公关宣传,不只是和谁关系好的问题。在这方面,记者倒要警惕制片商的“新闻陷阱”。

  媒体:众说纷纭

  针对“偷拍事件”以及由此引发出的相关话题,记者同样采访了三位同行:

  宗珊(《娱乐信报》记者):记者偷拍的现象在内地最初是在上海出现的,后来又由香港传入,现在这种趋势愈演愈烈。我认为,只要不妨碍剧组工作,不涉及到特别隐秘的个人隐私,只要是在道德允许的标准之内,还是可以接受的。它有利于新闻的透明度,我至少是不反对。至于记者和制片方的冲突,我认为双方应互相沟通,在不伤害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多合作。像“《十面埋伏》偷拍”这种事,我觉得如果偷拍的只是一个场景的话,倒也不用太大惊小怪。但像偷拍出的是演员换衣服的照片,这就要考虑一下了……

  刘戈(《成都商报》驻北京记者站记者):这种涉及记者和制片方发生冲突的问题,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我认为,现在没法进行讨论,也不可能有正确答案。

  牛妞(原北京某报记者后跳槽至影视制作发行公司):由于现在娱乐新闻竞争很厉害,记者才采取了这种不太磊落的偷拍行为。但我觉得制片方要和记者打官司也做得并不高明。双方都不太职业化,都没有把自己的行为建立在职业的基点上。对于记者而言,职业化就是要用正当的手段、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去进行采访,而不是说爆出猛料就是职业化,职业化是要具备一定的个人素质的。就制片方来说,职业化就是要把公关做到位,要和记者坦诚交流,告诉记者为什么现在不能拍。总之,双方都要尊重对方的权利,大家都是工作嘛,彼此要足够坦诚才行。即使已经发生了冲突,也不要先忙着打官司,而是要以职业化的姿态去解决。

  对于《十面埋伏》一事我不知道是不是在进行炒作。《明星》杂志因为这件事有名了,他们肯定挺高兴的。《十》剧组也一样,其实根本用不着去理他们(《明星》)。作者:郑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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