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专电 赵安、张俊以因不服一审的有罪判决,将在法定期限内,以“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他们二人“咸鱼翻身”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记者近日走访了本案的当事人近亲属、辩护律师以及部分证人,为读者作详细报道。
第一次现金5万元的问题
赵安在2002年11月7日交代:1995年春节晚会没用张俊以作品。“春兰杯”春节颁奖晚会的前夕,他请我在顺峰饭店吃了一次饭,要求我给他上作品,我就给他上了一个。
张俊以交代:腊月三十前几天,我写了一首歌《美好时刻》,想在春节颁奖晚会上播放。我给赵安打电话,赵安说:你不是要表示吗?那你来找我吧!最少拿5万元钱,送到梅地亚饭店。
中央电视台书面证明:1995年1月30日春节晚会,和3月4日“春兰杯”颁奖晚会,张俊以创作的歌曲《贺年》(又名《贺年卡》)和《这一时刻》(即《美好时刻》)都被播出。
张俊以辩护律师认为:这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过追诉时效。事件发生于1995年,1997年刑法尚未通过生效,仍适用1979年旧刑法,该法第76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第185条(三款):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次现金6万元的问题
北京生命之星广告公司(张俊以主办)某职员作证:1997年9月,赵安来电话,说有急事找张总。我听赵安在电话里说电视台剧组需要点制作费,张总问需要多少钱,赵安说10万元吧。张总说眼下公司资金比较紧张,赵安说再紧张也不能差这10万块钱,想想办法给了吧。当时张总说,研究研究。过后,张总挺不高兴,忿忿地说把钱给这种人我不放心,赵安这人做人不行,当面是人背后是鬼,把钱给狗也不能给这种人。又有一次,赵安打电话,也是我接的。张总不在,赵安在电话中说,告诉你们张总别太张扬了,要是封杀了,哥们今后就不好见面了。他还给公司来过几次电话,都是要赞助、要钱,后来公司迫于无奈,没有10万,给了6万。张总交待我,给赵安打电话要这6万元的发票。我给赵安打了电话,赵安说还差4万块钱呢,任何收据都没有打。
北京生命之星广告公司的部门经理作证:1998年2-3月,有一天张总和赵安吃完饭回到公司,赵安让张总往他的信用卡里存10万元。当时,张总没有表态。赵安将信用卡放在办公桌上。赵安走后,经常打电话催问。我请示张总,他只同意给6万元。此事是我交给公司当时的出纳员办的,她到中国银行办完存款手续后,回来将信用卡及回执单装在一信封里交给赵安。
具体承办存钱事物的出纳员也向检察官作证,内容与上述部门经理的证言一致。
杨雪泥(同案诽谤罪被告,是张俊以所办公司的职员)也在讯问笔录中交代:1998年,我听张俊以说,赵安向他要6万元钱。我和会计(即出纳员)把钱汇到赵安的卡里,地点是在雅宝路中国银行。
另有3位证人(都是张俊以所办公司的员工)均证实张俊以不愿意给赵安存款6万的真实心态。根据案中7位证人的证言,张俊以辩护律师认为:这6万元应属赵安索贿,而非张俊以行贿。
但是,赵安矢口否认给张俊以公司打过要钱的电话,辩解称并不认识张俊以公司部门经理;这6万元也是张俊以主动送的,他没有索贿。
第三次行贿价值50万元的音响设备
张俊以公司的某位职员作证:2000年12月份,张总办公室秘书打电话给我,赵安要套音响,卢秀梅现在有时间,你接她去转转挑音响,卢秀梅是赵的妻子。买好音响设备,我和安装工人来到赵安家。我听见赵安对我们公司某位负责人讲,一分钱不想花还想办事。我当时心里很不舒服,因为这套音响挺昂贵,这人怎么说话这样。
北京某音响设备公司售货员作证:2000年12月一天上午,卢秀梅到我们购物中心买音响,她说钱她不管,让我把清单交给跟她一起来的那个男的。是50万元的那套。
卢秀梅在接受检察院的调查时交代:张俊以听说我家搬家,要送我家一套音响,是在北京超音波公司购买的,现摆在我家的客厅里。我挑选的音响,是根据超音波营业员推荐由我选中。我没参与商谈价格,是张俊以公司的人与营业员谈的,价款也是张俊以公司支付。
赵安在法庭上辩解,这套音响是张俊以送给卢秀梅的,不是送给他赵安的。卢秀梅经常参与张俊以的晚会节目演出,音响可以说是她获取的回报。如果赵安的说法得到法庭确认,那么,他的罪行就轻多了。
然而,检察机关从北京生命之星广告公司搜查到了2000年12月23日的《费用报销单》一份,用途一栏中清楚地注明“给赵安在某公司购买高档音响一套,伍拾万元”字样。
对于上述几个方面的事实与争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在1个月之内作出判决。二审无非有三个结果: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改判;3发回重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我国司法环境的现状,第1种“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最大。特约记者 陈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