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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此处查看其它图片 杨澜去年秋在北京一影视交易会上露面(本报资料照片)记者前日获悉,著名电视节目主持人、阳光文化媒体集团董事局主席杨澜,近日以“严重侵害个人名誉、损害公司形象”为由,将内地一媒体告上法庭,要求该媒体立即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同时象征性地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元整。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已于1月5日正式受理此案。这是2004年法院受理的我国首例名人名誉侵权案。
2003年12月26日,重庆某媒体在北京异地出版的周刊,在头版头条位置发表文章,称“杨澜抛售阳光卫视,两公司被停牌”、“杨澜现在的资产可能是负值,甚至连自己的东西都可能用来抵债”、“杨澜与丈夫吴征已经离婚”。杨澜在诉状中称,这些内容纯属捏造的无稽之谈,不仅严重侵害了她个人的名誉权,而且也损害了其公司作为香港上市公司的形象。她表示,坚信法律终将还事实以本来面目,并为她讨回公道。杨澜的委托律师告诉记者,杨澜之所以到法院起诉,除认为该文章严重失实外,还因为对方对杨澜提出的交涉“至今置若罔闻”。忍无可忍之下,为了维护人格尊严和商业信誉,杨澜决定委托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律师说:“杨澜并不在乎赔偿的数额,关键是要对方对失实报道承担必要的责任,澄清事实,所以经商量后,提出象征性索赔1元钱。”考虑到被告答辩、举证、交换证据等需要一定时间,估计该案要等到春节后才能开庭。冯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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