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1日)天,记者从北京法院的官方网站获悉,歌坛新锐杨坤以其著作权和表演邻接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114分店告上法庭后,朝阳法院已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先达光碟公司和永盛世纪音像中心114分店立即停止复制《2002杨坤轰隆歌坛音乐歌友会》VCD光盘,先达光碟有限公司赔偿杨坤经济损失60000元,永盛世纪音像中心114分店赔偿杨坤经济损失500元。
2003年9月,杨坤起诉到朝阳法院称,2003年6月25日,他在永盛世纪音像中心114分店买的由河南先达光碟公司生产加工的VCD光盘,其中收录的11首歌曲均是他演唱,且《无所谓》由其作词作曲,《里约热内卢》、《美丽的一天》和《Imissyou我想念你我的朋友》由其作曲。
杨坤认为,先达公司和114分店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大量复制、销售该VCD,侵犯了其作为词曲作者的复制权和作为表演者的邻接权。因此起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不再复制、销售涉案VCD光盘,并向其移交或销毁已经制作的侵权录音录像制品;登报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多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VCD光盘蚀刻有先达公司的SID码,而先达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是其复制,因此应当承担该光盘复制者的责任。114分店也未举证证明其所售光盘的合法来源,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来源:北京娱乐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