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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打官司亚姐郭金“肖像官司”获赔6万(图)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17:10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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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裴军运报道前日,郭金从香港拍完广告来到深圳。郭金告诉记者,她状告深圳某化妆品公司一案获赢,原告郭金因此共获得6万元的赔偿金。但据郭金律师称,这个判赔结果与其预想的有一定差距,因此希望郭金能够继续上诉。

  被告违反合约

  郭金曾于1997年当选亚洲小姐亚军、演出过《纵横四海》、《豪门惊梦》等电视剧,现为中央电视台《艺苑风景线》主持人。在其成为亚姐之前,深圳香某某公司于1995年1月与郭金签订了一份《广告拍摄合约》,合约中约定:香某某公司拍摄郭金的肖像来制作广告资料,广告载体为海报和电视广告。同时约定:郭金“自拍摄之日至原告离开内地去香港这段时间内,不得接拍同类化妆品广告”。但合约中对香××公司使用郭金肖像作广告宣传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而郭金发现,1995年她离开内地去香港,至2000年返回内地时,被告仍然在使用其肖像作广告宣传。

  亚姐形象受伤害

  郭金对记者说,1995年拍摄的肖像经过多次翻版处理后已经变形,十分有损她的形象。她还说,1995年合约中约定她的肖像仅在海报及电视广告中使用。但到了2001年,郭金发现被告将其肖像制作成商场及超市当中的柜台宣传画,且超出约定的“香××”商标,香港某国际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雪××”系列化妆品广告单上也有原告的肖像。

  在郭金几次三番与深圳香某某公司交涉之后,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2002年4月,郭金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深圳某化妆品公司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金20万元和诉讼费。

  一审已经胜诉

  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定,判决原告郭金与被告香某某公司于1995年1月签订的《广告拍摄合约》的权利义务应予终止。被告香××公司应停止使用用郭金肖像制作的香××系列化妆品海报及电视广告,支付赔偿金2万元给原告。同时支付赔偿金4万元给原告。判决书同时驳回原告郭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作者:本报记者裴军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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