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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咏麟精选大碟全记录”侵权案 环球唱片胜诉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11:07 千龙新闻网

  备受关注的原告香港环球唱片公司与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等3被告之间的“谭咏麟精选大碟全记录”侵权纠纷案,日前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经过2年有余的“打假征程”,香港环球唱片公司终于为自己的正版讨回公道。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河南先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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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碟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害原告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彩封为《谭咏麟精选大碟全记录》CD中的《爱在深秋》《水中花》等12首歌曲曲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承担原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2万元;判决被告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是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唱片公司,原名为宝丽金唱片有限公司,享有涉案谭咏麟演唱的《爱在深秋》《水中花》等12首歌曲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在盘封为《谭咏麟--宝丽金极品音色系列》《环球2000超巨星系列--谭咏麟》等光盘中发行了上述12首歌曲。2002年4月2日,环球公司在星海音像店购买到彩封为“谭咏麟精选大碟全记录”的CD,系双碟装,A碟为国语,B碟为粤语。B碟盘芯标有“天津音像公司出版”,共有17首歌曲,其中包括原告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上述12首歌曲。

  据法院调查,被告武志海系星海音像店业主,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零售音像制品。被告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音像制品制作、影像等业务。被告天津音像公司为国有企业,经营项目包括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服务性的录音、影像等业务。

  法院认为,国家出版局指定国际唱片业协会作为该协会会员的录音制品的权利认证机构。环球公司提供的由国际唱片业协会出具的版权认证报告及相关证据,足以证明香港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享有谭咏麟演唱的《爱在深秋》等12首歌曲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三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曲目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属除原告环球公司以外的他人享有。(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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