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娱乐信报南方网讯演员李丽霞将陈红、蔡国庆告上法院,认为他们在去年央视春节晚会上合唱的《常来常往》系“抢歌”,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一审败诉后李提起上诉。昨天,北京市一中院以该编曲过程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为由,终审驳回其诉讼请求。2002年11月18日,《常来常往》曲作者李刚与李丽霞、金霖签订协议,约定三人平均分担《常来常往》的伴奏编曲制作及录音费,以供参加春节晚会竞选。协议还约定:如歌曲被选用,而李丽霞未参加此曲的晚会演唱,由李刚负责奉还录制费。而录音带选送央视后
,李刚认为歌手可能影响歌曲选用,于是联系陈红、蔡国庆演唱。李丽霞认为,李刚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转让他人使用并从中牟利,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陈红、蔡国庆明知该歌曲伴奏录音制品存在权利瑕疵,但仍使用和播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要求蔡国庆、陈红停止使用《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李刚、陈红、蔡国庆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李刚退回制作费4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丽霞对陈红、蔡国庆的诉讼请求,判令李刚退还李丽霞4000元。李丽霞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蔡国庆和陈红、李刚则服从一审判决。
昨天,市一中院审理认为,从李丽霞提交的诉争伴奏带的编曲曲谱可知,该曲谱只是对原曲进行了乐器配置、声部分工、组合,并没有改变《常来常往》乐曲作品的基本旋律。该编曲过程仅是一种劳务性质的工作,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李丽霞并不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依据双方协议,李刚联系陈红、蔡国庆演唱其创作的《常来常往》歌曲的行为,并不违反协议的约定。据此,法院终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编辑:陈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