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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李征状告刘欢:我不要任何经济赔偿(组图)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9:31 千龙新闻网
摄影师李征状告刘欢:我不要任何经济赔偿(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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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9日,摄影师李征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刘欢告上法庭。本案的起因是刘欢使用李征拍摄的作品后,并未按照协议为李征署名。李征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后当即决定受理。

  更令人无法容忍的是,当刘欢演唱会组委会的江总得知这件事情后,竟然说:“没登呀!那下回补上,下回补上,出了新的送你十盘。”我当时真的觉得他们怎么能说出这样无耻的话,是可忍孰不可忍!他连最起码尊重他人的意识都没有,更谈不到遵守协议,尊重法律。我当即表示你等着和我的律师对话。

  在采访完李征之后,记者随后电话联系了刘欢的经纪人,他首先承认的确有一部分为发布会赶制出来的DVD-9将几位照片摄影师的署名都遗漏了,这其中包括李征。“他应邀参加DVD-9发布会时,就发现遗漏了他的署名,并且通过组委会找到了发行方美卡音像,发行方当即表示将在绝大多数尚未完成的DVD-9中一定会加以改正。据我所知美卡音像不久就工作的疏漏向包括李征在内的各位摄影师传真了一份致歉信。刘欢在得知部分DVD-9出现疏漏时,出于与人为善的意愿他立刻让我联系组委会转告发行方尽早解决此事,并对出现这样不愉快的事情表示遗憾。”

  刘欢经纪人在讲述了有关DVD-9遗漏摄影师署名的问题之后,则特别声明:“演唱会筹备期间有三位摄影师主动表示愿意无偿为演唱会担任刘欢宣传照的拍摄工作,其中就包括李征。为保护组委会、刘欢、李征三方利益,则以甲、乙、丙代称于拍摄前签订了一份协议,有关权利义务在协议条款里面写得非常明确。其实当初为了减轻演唱会的负担刘欢甚至主动放弃了应得的相关利益。”

  对于李征起诉刘欢侵犯著作权一事,刘欢的经纪人表示:“刘欢和发行方没有任何合约,也从未授权给对方,所以对发行方出现这种问题以及处理方式都是他无权操控的。而李征在他的诉讼书中所列举的所有指控均与刘欢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始终不明白李征为什么非要大张旗鼓地告刘欢不可。我们从不惹事,但也不怕事,我们尚未接到法院的任何通知,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

  “刘欢,我们的刘欢,他的歌声陪伴了我们十八年,我们每一个人都能从他的歌声里听到自己成长的脚步声,一步一步,越来越清晰,越来越坚定,越来越踏实。近二十年的厚积薄发终于在2004年3月19日北京首体举行的‘欢歌2004’——刘欢北京个人演唱会上喷涌,刘欢为你带来了一个难以释怀的感动。”这是在欢歌2004演唱会精装DVD-9限量珍藏版歌词手册上的一段话。

  正如这段话所言,3月19日刘欢的首次个人演唱会确实是空前的成功,这位中国流行歌坛“大哥大”给歌迷带来了一个无眠之夜。在演唱会现场很多人也一定都注意到了一张大照片,刘欢一头长发随风飘逸,黑色的夹克代表着他的成熟与稳健,坚定的眼神带着他独有的自信。这张照片被广泛地用于“欢歌2004”演唱会的宣传,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幅照片出自摄影师李征之手。

  近日,李征以刘欢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刘欢告上法庭。在向法院递交起诉书的当天,李征接受了本刊记者的独家专访。

  我只想送他一张照片作为演唱会的贺礼

  你为什么要告刘欢?

  我今年1月与刘欢、刘欢演唱会组委会订立了拍摄协议。根据协议,我为刘欢拍摄了多幅照片,这些照片是我的作品,我拥有著作权。但刘欢从拿到这些照片开始就一而再、再而三地违反协议,侵犯我的署名权。

  我真的是没办法和他们沟通了,每个人都有自己做人的准则,我在摄影行业里一直很低调,不愿意过分的张扬,做事也一样。我们都受过基本的法律教育,在多次参与团中央的普法活动中,我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当时有个口号就是每个中国人都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让未来的每一个中国人都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

  你第一次和刘欢谈起为他拍照是什么时候?

  今年年初,我携夫人去上海参加CHANNEL[V]的颁奖典礼。我们是以特约嘉宾身份去的,同众多嘉宾一起走过红地毯进入主会场,在大厅我看到刘欢,闲聊中得知他在筹办“欢歌2004”演唱会,作为中国第一代流行歌手,刘欢终于要举行自己的演唱会,我由衷的高兴,按捺不住心中的喜悦,当即表示愿意为刘欢拍摄一张照片作为贺礼。这是我和刘欢第一次谈起拍照的事情。

  回到北京后不久,我听到了刘欢筹备演唱会的确切消息,我高兴地打电话给他,是他的助手卢璞接的。我们谈到了有关拍照的事宜,这是事情的开始。

  之后的一个星期内我和卢璞又通了两三次电话,他们想到我的影棚参观考察,我欣然同意。后来他们一行四人就来到我的摄影棚,看到我的作品,很惊讶地说:“你拍了这么多的明星呀!”我说自己玩摄影14年了,这个职业是我终身的乐趣,摄影是我的爱好,也是我挚爱的职业。他们考察后觉得很满意,就把拍照的事情确定了下来。

  事情的开始看来很顺利,在拍摄当天情况怎样?

  就在正式拍摄的前几天,卢璞突然给我打电话要求先签个协议,我当时觉得完全没有这个必要,我只是给朋友送个礼,照片是免费送给刘欢的,但刘欢一方不同意,一定要先签协议。随后卢璞就把协议传过来了,我看后竟被气笑了,协议上连“乙”方的“乙”字都写成“一”字了,简直是在拿协议开玩笑。我马上通知卢璞要他再把协议认真审核一遍,要签协议一定要严谨一些。

  拍摄当天他们把正式协议拿来了,里面所有涉及到著作权的条款,均没有保护我的利益,并且竟然规定照片的著作权归刘欢所有,对此我感到很愕然,著作权的问题是不能谈判的!我当时不同意,坚持要维护我的著作权。当时刘欢及夫人卢璐一方有六七个人和我争论著作权的问题,在我的坚持下,他们不得不放弃了这种无理的要求,在协议的最后确定著作权归我所有。签字的时候他们一定要刘欢个人演唱会组委会作为甲方,刘欢是乙方,我是丙方。我的责任是拍好照片,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我的权利就是在我作品的明显位置署名:摄影∶李征(君容影像.李征制造),这些在协议里写得很清楚。

  拍摄时刘欢的状态非常的好,我们的合作很愉快。虽然当时在摄影棚里人很多现场有点乱(平时我的影棚除了被拍摄者外,其他人均不得进入),但刘欢真的很配合,在他最自我的状态下完成了拍摄,当然,照片的感觉也很到位,我们大家都很满意。刘欢当场就选定了一张照片作为演唱会主打的宣传照片。

  他们一错再错,我根本无法和他们沟通第[1][2][3][4][5]页(来源:北京青年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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