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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琛赢了一审王庆祥肯定上诉
因《末代皇妃》而引起的第一场官司昨日有了初步结果
本报记者报道 因《末代皇妃》而引起的第一场官司昨日有了初步结果: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在张永琛诉王庆祥和东亚经贸新闻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中,原告张永琛一审胜诉;两被告被要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永琛经济损
失人民币66万元,精神损失人民币1万元。
法院的判决书中写明了两被告应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被告王庆祥和东亚经贸新闻报社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永琛名誉权的行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庆祥和东亚经贸新闻报社在《东亚经贸新闻》或《东亚经贸新闻》发行地区同等级报纸刊登向原告张永琛的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逾期不执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刊登公告,公告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10元,被告王庆祥和东亚经贸新闻报社负担12000元,原告张永琛负担3010元。与此同时,张永琛的其他诉讼请求也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人们对事件与人物的评论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无限度的,都应在法律限定的范围以内,权利的行使是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的,超出法定的限制,权利的行使也就变成了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东亚经贸新闻报社在被告王庆祥所著的《评张永琛的〈末代皇妃〉》文稿基础上编写的《叹!史学家心血愤!名编剧剽窃》一文,明显具有对原告的贬损语言,并以大标题的方式指责原告剽窃,二被告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与他人合作的解除,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针对案件的关键电视剧《末代皇妃》是否存在剽窃王庆祥研究成果的问题,法院判决认为虽然被告王庆祥认为电视剧《末代皇妃》中出现了多处在被告作品中出现过的情节,但原、被告双方作品对上述事件的具体表达却并不相同,根据《著作权法》,他人根据历史研究成果进行的文学创作并不侵权。对于王庆祥认为原告抄袭他作品中的一首四句诗,法院认为在我国的法律中缺乏对抄袭、剽窃行为具体的侵权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判定:一是被使用的部分在原作品中是否构成原作品的主要内容或者主要部分;二是被使用的部分在被控侵权作品中是否构成被控作品的主要内容或主要部分。结合案件的实际,依据法律规定,这不属于抄袭而是引用。引用他人作品应注明出处,但作为电视剧这一特殊的作品形式,无法注明出处。
获悉判决结果,张永琛昨日告诉记者:“法律还给了我清白。”而王庆祥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黎园女士则认为法院偏袒张永琛,王庆祥肯定会上诉,她还告诉记者,这个判决结果他们早有预料,并透露王庆祥目前已经邀请了6名律师组成律师团,很快就会在北京起诉张永琛,律师团中还包括饶颖案件的律师皇甫大卫。
《末代皇妃》事件回放
今年4月,王庆祥就对电视剧《末代皇妃》提出了批评,认为该剧至少存在5处硬伤;5月19日王庆祥上书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停播《末代皇妃》一剧。此事经《东亚经贸新闻》在社会上首先披露,多家媒体跟进。
7月4日张永琛对媒体披露,已经起诉王庆祥,索赔100万元。张永琛说,70万字的《末代皇妃》剧本,每场都是他自己写的。而王庆祥一再对外界称是抄袭和剽窃了他的作品。7月10日张永琛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名誉被侵害为由对王庆祥提起诉讼。张永琛在媒体上一再表明态度:一不和解,二不撤诉,三不仅是这一起官司,索赔也不只这100万元。
案件原定7月26日在天津第一中院开庭,双方交换证据时,王庆祥向法庭提交了99件张永琛著作侵权的证据。由于证据较多,张永琛向法庭要求延期开庭。法官征求双方意见后,初步确定20天后开庭。在此期间张永琛追加《东亚经贸新闻》报社为“第二被告”,因此,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第二被告”也享有一个月的举证期,于是正式开庭的日期定在了9月16日。
作者:刘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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