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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妮的微笑》一案宣判 王志文“微笑”到最后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07:25 东方网-文汇报

      记者陈晓黎报道

      本报讯电影《芬妮的微笑》中国投资方之一的辽宁金通公司起诉主演王志文诋毁影片、损害投资人利益一案,昨日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正在香港的王志文得知判决结果后向本报表示:“我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2001年8月,《芬妮的微笑》电影摄制组与王志文签订了合同书,聘用王志文担任《芬妮的微笑》男主角。影片上映后,王志文在上海首映新闻发布会上谈到自己对这部影片
的遗憾,并缺席了该片的北京首映式,影片投资方之一金通公司遂称其违反合同约定,其言论对《芬妮的微笑》的发行造成极坏的影响。2003年9月,金通公司起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王志文赔偿违约金2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王志文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出演《芬妮的微笑》,即已完成合同义务。合同中对于王志文赔偿金通公司违约金所约定的两种情形均未发生,故金通公司起诉要求王志文赔偿违约金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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