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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为主持人道德立法 规定须远离商业宣传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12:06 新京报

  本报讯 据中广网12月6日消息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布了我国首部《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的道德取向、素质要求和工作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还明确规定,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

  《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从责任、真实、公正、导向、品格、廉洁等方面,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的职业行为作出了详细规范,要求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切实担负起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传播先进文化、推动人类文明的崇高使命和社会责任;坚持客观公正的职业理念,忠于事实,追求真理;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恪守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的职业道德;严格做到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反对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强调,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作为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应时刻保持谦虚谨慎的良好品格,自觉追求德艺双馨;在工作和生活中始终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自尊自爱,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媒体公信力;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维护祖国语言文字的纯洁。《准则》规定,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

  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全国广播电视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准则》,严格按《准则》的要求规范自身言行,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电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强调,要通过在全国广播电视队伍中倡导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从根本上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职业行为,提高广播电视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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