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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此处查看其它图片原告刘淑芬(被害人姐姐)提起自己的妹妹不禁潸然泪下。
信报记者 张 越/摄
31年前,年仅17岁的刘淑兰在北京动物园实习时,被河马咬死。昨天,姐姐刘淑芬早早来到西城法院,代表原告即其母张钰珍出庭,听到判决结果:44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免除9000多元的诉讼费。
法院认定
河马案早已处理完毕
法院查明:刘淑兰于1973年5月4日被派到北京动物园河马馆实习,6月5日下午,刘在河马兽舍内被河马咬伤昏迷,立即被送到北大医院进行抢救,14日凌晨不治身亡。1973年6月北京市园林局下发文件确定刘淑兰死亡性质为因工死亡。事故后,北京动物园负担了刘淑兰的医疗费近3000元,丧葬费200元,其父的误工费209元,另支付补偿费500元。应刘淑兰父母的要求,北京动物园于1973年将刘淑芬从蓟县调回北京,安排到园林局下属的北海公园工作。动物园于1987年应刘淑兰家属的要求给其在朝阳区樱花园小区安排住房一套。后应张钰珍的要求,又于1999年、2002年、2003年分三次给付其困难补助共计6800元。
法院认为,动物园的补偿基本符合当年工伤死亡补偿标准,并妥善安排了家属的工作和住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家属对当时的处理尚有异议,此事故已经处理完毕。同时,31年后再提起诉讼,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
死亡原由存在争议
原告张钰珍诉称,女儿是派去打扫河马兽舍时,被河马咬伤致死,动物园管理不善,应负其责。北京动物园代理人从北京市档案馆查到了31年前的工伤记录,证明当时由于刘淑兰到河马馆轰赶麻雀,违规操作,惹怒了正值产崽期的母河马才被咬。这份1973年6月9日的报告表中事故主要原因一栏中写到:“违反动物饲养操作规程进入兽舍被河马咬伤”。
动物园继续补偿承诺
查无实据
此案为什么在事隔31年后还要重新提起诉讼。刘淑芬说,因为北京动物园承诺过等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向家属继续作出补偿。她的主要证据是当时园林局干部田庆株的证言,但法院认为,田的证言是对31年前事件的回忆,没有文档记录等书证,无法认定这一内容。故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称
要凭新证据上诉
判决宣布后,刘淑芬表示要上诉。她告诉记者,她手中刚刚找到一份新证据,是北京市园林局当年开出的一份证明,上面写着:“关于刘淑兰因工死亡,其母张钰珍无工作,抚恤待遇前已答应,待国家有学生政策时,按政策办理。”落款日期为1973年9月6日,并盖有“北京市园林局人事处”的公章。刘淑兰说,第二次开庭时,她曾向合议庭提交此书证,但由于合议庭规定的举证期已过,所以在判决时未对此证认定。
记者彭信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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