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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文芬妮案再起波澜 原告不服判决要上诉(图)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6:47 千龙新闻网
王志文芬妮案再起波澜原告不服判决要上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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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文

  娱乐圈从来都是个是非之地,尤其在官司频仍的2003年。演员王志文由于对主演的中奥合拍片《芬妮的微笑》公开表示遗憾而引来制片人王浙滨“缺乏职业道德”的责难和投资人之一辽宁金通公司的违约诉讼,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在接下来的近两年时间里,从双方争议管辖权到开庭爆出假证据和剧组税务丑闻,从原告和制片人在判决前宣布王志文一定输,到法院判决王志文不违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几翻起伏,《芬妮》案件都让媒体、圈内人和公众睁大了眼睛。

  败诉后曾表示“恨不得明天就上诉”的原告,最终难以接受全面失败的羞辱和王志文胜诉后的微笑,在上诉期最后一天提出上诉,使这场充满变化和喧闹的戏剧再开第二场。

  起因:王志文对影片表示遗憾

  2003年2月,在中国、奥地利合拍片《芬妮的微笑》中饰演男主角马云龙的著名演员王志文,在《芬妮》上海首映式上对这部影片和自己饰演的角色公开表示遗憾。

  《芬妮》编剧兼制片人王浙滨直指王志文此举“缺乏职业道德”,影片投资方之一辽宁金通公司遂以王志文违反合同约定,诋毁影片起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要求王志文赔偿违约金2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诉讼战略明显是以规范职业道德高调伴奏,并通过媒体跟踪报道,对王志文形成重大威慑。王志文的应对招数是保持沉默,一切委托律师出面。

  管辖权异议和王志文畏惧

  在2003年6月北京海淀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后,王志文代理律师童明友对原告从东北千里迢迢跑到北京选择在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表示疑惑,认为北京海淀区既非被告所在地,也非合同履行地,随即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欺骗了法院。

  作为紫禁城影业公司制片人的王浙滨,2002年以影片《法官妈妈》几乎囊括了所有国内电影节的大奖,为拍此片王浙滨曾在海淀法院深入生活。而《芬妮》案的发端就是王浙滨公开对王志文职业道德的指责。原告在法院立案同时,王浙滨则通过媒体表示将作为证人实事求是出庭作证。这种选择和安排使王志文感到威胁。

  作为一个演员的王志文一反常态,不仅没有回避多方树敌的忌讳,反而在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就将案外的制片人王浙滨拖入事件漩涡,并且实际上毫不含蓄地将王浙滨固定为案件主角。

  王志文称这场克服信用危机,树立职业道德,保护投资人权益的诉讼,是“精心策划安排的陷阱”,要求真正原告都走到台面上来,并对有人企图终结他艺术人生表示畏惧。

  2004年7月,北京海淀法院对王志文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王志文表示海淀法院移出案件是“使道德案回归道德”。北京一中院最终提审这个吸引了媒体和公众眼球的案件。

  媒体热炒和王志文要求笔下超生

  由于此事起因是媒体对王志文在上海首映式上表示遗憾的报道,投资人起诉后媒体始终热情跟踪,连续报道此案全程进展。

  原告负责人季福堂则频频在媒体高调出声,甚至表示,中央电视台已经确定播出日期的王志文《艺术人生》节目被突然停播与他们完全有关,显示志在必得的气势。

  王志文方面虽然整体上低调应对,但是面对一浪高过一浪的报道,最终还是难以压抑不忿和焦虑,在2003年的最后一天,王志文抓住一次媒体对法庭审判新闻的两篇报道,通过律师要求媒体中立“笔下超生”,并点名北京两家知名媒体记者的法庭报道“严重失实,愚弄公众”。

  王志文律师提醒娱乐媒体记者注意“操守和尊严”,谴责有些娱乐记者对明星报道是“用放大镜、显微镜、甚至直肠镜观察”,指责记者报道案件如果放弃应有的公正和中立立场,而象原告的广告词时无异于无冕魔王。

  按照娱乐媒体的惯常习惯,王志文这种指名道姓媒体报道失实和操守的强烈指责,显然是点燃一个新导火索,必将引起一轮新的媒体反驳和热炒。但是两家被指责媒体最终没有做出反应。

  道德案爆出“假证据”及“税务丑闻”

  《芬妮》案从起诉就被原告宣称是为“规范道德”,王志文律师也表示原告是在使用“道德的绞索”。

  2004年2月23日的庭审中,制片人王浙滨在出庭作证接受王志文律师盘问时,突然爆出标注为2001年7月有剧组成员亲笔签字的剧组规章制度,不是出自2001年,而是制造于2003年的假证据新闻。

  王志文律师利用证据上没有遮掩掉的发出方传真机信息,指出该证据制造的时间是2003年11月,传真机拼音姓名为“wangxingdong”。指责原告和制片人王浙滨2003年制造和向法庭提交冒充为2001年的伪证。而证人王浙滨当庭承认确是2003年向相关剧组成员传真了此证据。

  在庭审中最出人意料的是,王志文代理律师对证人王浙滨的法庭盘问,竟然爆出剧组将已缴纳国库税款又悄悄退出的意外新闻。

  庭审后,有媒体以《假证?骗税? 王志文“芬妮”案开庭惊爆内幕》的惊人标题描绘了旁观者的讶异。

  原告季福堂在开庭次日立即通过媒体表示,税务由北京紫禁城影视公司和王浙滨负责,他并不清楚。

  电影剧组丑闻出口和奥地利投资人表态

  中国、奥地利合拍影片《芬妮的微笑》由三方投资人投资,分别是奥地利方投资95万美元,紫禁城影业公司投资300万元人民币,辽宁金通公司投资257万元人民币。

  在法庭审理爆出剧组“税务丑闻”后,远在欧洲并沉默多时的《芬妮》影片最大的投资人奥地利影视公司突然通过奥地利外交部、中国驻奥地利大使馆开口发声。对《芬妮》案件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表达了与原告中方投资人截然不同的态度。

  奥地利影视公司认为王志文没有违反合同,没有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参加了在上海和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的首映式,完成了合同中根据情况配合影片宣传的义务;认为演员对影片表示的遗憾,属于其思维自由权利的使用,不涉及影片的质量和水平。尊重演员发表各自观点的自由;表示与众所周知的税务丑闻无关,并予以坚决的谴责。

  中国电影走向世界的口号喊了多年,这次的《芬妮》案件,意外使电影剧组的税务丑闻出口走向世界,竟引致国际电影投资人通过奥地利外交部、中国大使馆表示对电影剧组的坚决谴责,这岂不是中国电影的悲哀?

  娱乐报道终究是娱乐

  王志文因为当初的“口香糖事件”,曾经成为娱乐媒体的热点。《芬妮》案历经两年多,每一次风吹草动都会引来媒体的竞相报道。虽然媒体报道层出不穷,但是“乱花渐欲迷人眼”,不同媒体对上海首映式当天,王志文回答获得第八届莫斯科电影节参赛影片的最佳男主角的原因的不同的报道,被原告和王志文分别提交法庭后,最终造成法庭无法确认王志文当时的准确言论。

  《青年时报》——“王:就这还能得奖?俄罗斯人不懂,他们觉得看不懂就是好的。(开玩笑)”

  《新闻晨报》——“王志文回答道:这样的一个角色也能获奖,莫斯科人瞎了眼”。

  在现场的不同媒体的娱乐记者对同一事实的描述,使人们难以判断,王志文当时的原话和语气是什么,到底哪一个媒体的报道最贴近事实。法院最终确定“媒体的报道不具有证据属性”,不能认定王志文发表了诋毁影片的言论。

  王志文代理律师事后认为这透出了法官的智慧,“因为娱乐记者对同一事实的不同报道,其目的往往仅是为了娱乐,难以据此还原事实真相”。

  判决前原告、制片人高调唱赢

  2004年11月3日,《芬妮》案再次开庭后,媒体报道了制片人王浙滨和原告对判决结果将胜诉的预见。王浙滨高兴地表示,奥地利影视公司的声明“对我们来说99%有利”,“从现在的形势来看,我们绝对不可能败诉”。原告季福堂则表示,“我一定赢王志文”,媒体报道,据北京一中院内部消息,案件审判已经有了基本结果,近日内就会公布——“差不多可以说王志文败诉了,反正绝对不是我输。”

  从王浙滨、季福堂的预言看,王志文在案件的输赢比率是99%:1%,王志文似乎是条难以翻身的咸鱼。

  被判败诉原告怒骂法院背后有黑手

  但最终的判决大大出乎众多旁听宣判的媒体记者意料,真是出现了原告和王浙滨认为1%的结果。法院判决王志文不违约,不认定王志文发表了诋毁影片的言论。原告起诉王志文没有事实依据,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驳回原告诉请,全部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几天前还对媒体表示“对法院工作和公正立场很满意”的原告季福堂,被判败诉后已经变成:“我对法律程序很失望,不知道他们在搞什么鬼,但肯定是有黑手在干扰”。季福堂毫不避讳地说,“‘微笑’案审理也一年多了,这期间一直讨论的是王志文违约到什么程度的问题,没有想到,结果却说不违约了。这不是颠倒黑白吗?就好比原被告双方都等着宣判:到底生的是男是女,没想到结果却说,生的是个猫头鹰。”“我们肯定要上诉,恨不得明天就上诉。”季福堂的语气快速而急躁。

  难以承受“猫头鹰”和王志文微笑,原告上诉

  一个以道德名义启动的案件,最终打出了剧组将已缴国库税款偷退的丑闻,并且导致电影剧组丑闻出口招致国际投资人谴责,表示起诉维护职业道德的原告一方全面败诉。使公众目睹了一场喧闹的道德戏剧。

  判决前就根据法院内部消息预告“王志文败诉”的原告季福堂,最终难以接受败诉的“猫头鹰”和王志文胜诉的微笑,在上诉期最后一天,还是提出了上诉,《芬妮》第二幕再次拉开。

  《芬妮》案曾经被认为对于电影业具有典型意义,法院的判决将具有指向性。

  这个祸从口出的王志文案件,一审的过程和结果本身已经让很多人眼镜跌落,公众在张口结舌之余,大概也会感叹DD世事难料,不可无事生非。

  镜头回放:

  1. 2003年2月20日,王志文在上海《芬妮》首映式对影片表示遗憾。

  2. 2003年2月24日,影片制片人王浙滨表态认为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

  3. 2003年4月13日,原告季福堂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并表示是为道德而诉。

  4. 2003年6月20日,王志文通过律师表态,对有人企图终结他艺术人生做好准备。

  5.2003年9月28日,王志文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北京一中院审理。

  6. 2003年12月31日,王志文表态要求新闻媒体中立笔下超生。

  7. 2004年3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爆出剧组将已缴国库税款退出丑闻。

  8. 2004年3月24日,原告季福堂表示,税务由紫禁城公司和王浙滨负责,他不清楚。

  9. 2004年10月,奥地利投资人表态,与剧组税务丑闻无关,并予以坚决谴责。

  10.2004年11月3日,制片人王浙滨说:证据对我们99%有利,我们绝对不可能败诉。原告季福堂表示,对法院工作很满意,我一定赢王志文。

  11.2004年11月23日,法院判决王志文不违约,没有诋毁影片,驳回原告诉请。

  12.2004年11月24日,原告季福堂:“这不是颠倒黑白吗?就好比原被告双方都等着宣判:到底生的是男是女,没想到结果却说,生的是个猫头鹰。”“我们肯定要上诉,恨不得明天就上诉。”(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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