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越创作的歌曲《血染的风采》、《黄土高坡》、《热血颂》等歌曲流传很广,随后便着力培养新人歌手。曾经包装并推出了黄格选、楚童楚奇、高枫、谢东、酒井美子等歌手。 |
点击此处查看其它图片 | 严波1981年12月5日出生,毕业于江苏徐州供销学校 | | 2004年11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
自2001年3月开始由乙方苏越对严波进行培训、摸底以来,已有半年多的时间,乙方认为甲方具备一名优秀艺员的潜质。受甲方之约乙方也愿意为甲方进行培训及演艺包装推广,并正式成为乙方的演艺人员。2001年10月26日甲方严波与乙方红顶艺联经纪公司再签演艺代理合约。
乙方受甲方诚意委托作为甲方演艺事业的世界性独任经理人,即甲方成为乙方专属签约艺员,经双方认真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2001年3月7日甲方严波与乙方北京万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红顶艺联经纪公司的前身)签订合同书。
自2001年3月开始由乙方对严波进行培训、摸底以来,已有半年多的时间,乙方认为甲方具备一名优秀艺员的潜质。受甲方之约乙方也愿意为甲方进行培训及演艺包装推广,并正式成为乙方的演艺人员。
2001年10月26日甲方严波与乙方红顶艺联经纪公司再签演艺代理合约。
曾创作《血染的风采》、《黄土高坡》等歌曲的著名音乐人苏越最近几年一直以经纪人身份培养歌手。2001年江苏小伙严波自付121.54万元签约由苏越担任法人代表的北京红顶艺联经纪公司,签约期为五年。签约后两年,严波认为公司并未就“演艺包装推广并录制个人专辑”的条款付诸任何实际行动,提出解约并要求公司退还其自付费用。但严波至今只收到公司的退还款50万元,于是将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的71.54万元。
2004年11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江苏小伙子严波起诉音乐制作人苏越“违约”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原告(严波方)要求被告(苏越方)退还费用的诉讼被驳回。官司败诉后,严波向法院提出上诉。调查采写/本报记者雷丹
两份合同严波先后支付121.54万元给苏越
2001年初,毕业于徐州供销学校的江苏小伙子严波因为喜欢唱歌,所以和母亲商量想进入娱乐圈。他通过家里朋友的介绍找到了曾培养过黄格选、楚奇楚童兄弟的音乐人苏越,表达了这个意思。“他们是通过朋友主动找到我的”,苏越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的强调着这一点。
2001年3月7日,严波在母亲朱金秀的陪同下与苏越为法人代表的北京万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红顶艺联经纪公司的前身)签订合同。
在这份合同书上,甲方为严波,乙方为苏越的公司。合同书的开头写道:“乙方受甲方诚意委托作为甲方演艺事业的世界性独任经理人,即甲方成为乙方专属签约艺员。”这份合同为期一年,还附了一份明细,为一年期的演员训练制作预算。其中包括训练费(声乐、形体、音乐课),制作费(制作四首歌曲所需花费的制作费、录音费、形象设计费),以及管理费,三项共计人民币31.54万元。严波母亲和苏越都承认,这30多万元按当时的约定在签订合同当时,即由严波方直接支付给了苏越。
这份合同签订之后,严波踏上了他期待已久的演艺道路,然而,也许这个当时只有20岁的男孩儿并没有想到这条路上会有如此多的波折。
2001年10月26日,仍旧是在苏越公司。此时的严波已经在苏越的公司进行了半年左右的培训,严波的母亲朱金秀向记者回忆起当时的情形,她说:“当时苏越对严波的表现表示满意,认为他有作为歌手的潜质,所以我们就又签订了一份合同。”记者看到,这份演艺代理合约为期5年,合约的开头是这样写的:“自2001年3月开始由乙方(红顶艺联经纪公司)对严波进行培训、摸底以来,已有半年多的时间,乙方认为甲方具备一名优秀艺员的潜质。……”双方在这份合同中约定,苏越公司将根据严波“成就”进度,适时为严波推出至少一张“量身定做”的个人演唱专辑,而此专辑所涉及的宣传制作策划等费用由苏越公司承担。但是,严波方需要再度一次性支付90万元以分担苏越公司的各项投入。
签约后,严波方全面履约,2001年10月28日向苏越方交纳演艺制作及培训费90万元,苏越方承认收受严波方的90万元。合约中还提到,如果苏越公司在推广严波演艺事业的工作中,未能达到所承诺的责任,严波有权提出终止合作。
至此,严波一方两次共计支付人民币121.54万元给苏越一方。
三年之中如何培训包装双方各执一词
自2001年3月7日,严波与苏越公司签订“演艺代理合同”至2003年12月双方正式解约,将近三年的时间内,双方在合约履行的程度上,说法存在着巨大的分歧;而这三年究竟发生了什么,苏越公司是如何对严波进行培训包装的,双方更是各执一词。
严波告诉记者:在这将近三年的时间内,苏越公司只给严波安排了95个课时的学习机会,做过3次发型,买了一套服装,拍了一组照片,其他什么也没有做。而当初承诺的“专家授课”也并未达到,这95节课大部分都是请一些音乐院校的学生来教,而苏越本人则根本没有指点过他。
苏越公司对此的说法则大相径庭。苏越表示,公司给严波这几年间安排上了600多堂课,教他乐理的老师还曾做过黄格选专辑的制作人,授课老师基本上都是专家,没有一个是音乐学院的学生。他还说:“严波现在能写点曲,会点乐器,还能填点词,这是99堂课能学出来的吗?”除了课时问题,在其他问题上,双方叙述的差距也非常之大。对于之所以未能按照约定给严波出专辑,苏越解释为已经打算给他出了,但是严波在出专辑的前夕拒绝了。对此严波方面则表示,已经拖了两年多的时间,自己实在是不相信苏越的公司了,只想拿回当初交的钱。
在这种情况下,苏越公司退还了严波培训费用50万元。同样,对于这50万元的性质,双方仍旧持不同态度。苏越公司表示:这50万元是因为严波家里出现困难,公司临时借给他的。而严波则表示:这50万元是作为培训费用退还给他的,他还说,苏越公司承诺他,剩下的70余万元的费用将接下来依次付清。然而,接下来就没有了下文,所以,不得已才将苏越及其公司诉至法庭。
记者采访过程中还了解到,苏越公司的艺人去年纷纷与他解约,对于这其中原因,苏越说:“去年我们公司推出了一个‘满天星计划’,因为我一直在歌手大奖赛做评委,大奖赛这个平台很好,我不希望得奖的演员流失。得奖的演员全要签下来,做成一个演出、出唱片都能的团队。但是这个计划遭遇了挫折,最近几次比赛都是这样,大部分获奖演员都去了军队,在整体运作上,我们这张牌就不能打了。”记者追问是不是因此他旗下歌手的计划才都流产了,苏越回答说:“对,因为我们想做成一种投资模式。不仅仅要唱歌,还要打造几个电视节目。最后很多演员都没有签下来,没有预料到。所以这个计划要转向了。我们是投资公司,不是制作公司,制作公司可能制作一部电视剧,做一个歌手,几年,5年都没有问题,但是投资公司不一样,他要求资金的回报非常快,讲究运营跟流水。”至于严波的情况,苏越坚持认为“这不一样,他是自己提出解约的。”
严波起诉双方均无意庭外和解只能对簿公堂
2004年10月9日,下午1点半,一身白衣、戴着墨镜的严波在两位委托代理人的陪同下走进法庭。相比之下,被告席上则显得有些冷清,苏越本人并没有参加诉讼,只有一位律师坐在那里。
在法庭上,严波的代理人从皮包里拿出来一份几天前的某报纸,并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他称,在关于此案的一篇报道中,对于70多万元欠款,苏越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这应当算是严波主动解约后付给公司的赔偿金,对这个说法严波一方难以接受。
严波的代理人认为,苏越曾经向严波作出的承诺基本上没有履行,全面违反合同约定:“既然严波没有任何过错,没有违约行为,那为什么要让严波为解约而支付赔偿金呢?”对此,苏越的律师称自己没有看到这篇报道,并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媒体报道不能算做证据。他同时还向法官指出,对于一场违约诉讼官司,当事人有没有过错并不在问题的焦点之列。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有无调解意向。当严波提出的“可以免除20万元作为培训费用,要求对方再还给自己50万”的主张被苏越方律师当即拒绝后,严波表示放弃调解。随后,法官宣布休庭。
2004年11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认为在庭审中,被告(苏越方)所持有的付款通知单可以证实原告(严波方)已从被告处获得50万元的解约费,现原告指认在双方协商解约事宜时,被告表示同意分期分批全额退还演艺制作费,但未能举证,故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演艺制作费培训费715400元及利息165422.73元、赔偿损失1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这样的结果,严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我有一种被愚弄了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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