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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协200元“出卖”《丁香花》(组图)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10:24 新京报
  网络歌曲《丁香花》尚未正式出版,市面上却有合法出版物售卖
音著协200元“出卖”《丁香花》(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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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图: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管理体系的音像市场,非常需要向国外吸取经验。
音著协200元“出卖”《丁香花》(组图)
音著协200元“出卖”《丁香花》(组图)
  唐磊的首张专辑《丁香花》。南京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合法出版物”音乐合辑《丁香花》。

  本报讯(记者雷丹)日前,凭借歌曲《丁香花》在网络上成名的歌手唐磊遭遇到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他的首张专辑《丁香花》即将出版,但是他的公司却发现市面上已经有了一张由南京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叫做《丁香花》的拼盘正版专辑,其中收录了唐磊创作的《丁香花》。当唐磊与南京音像就此事进行交涉的时候,南京音像却声称自己是合法出版。并出示证明表示他们已经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缴纳了200元使用费,出版完全符合国家法律。

  南京音像音著协授权就合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唐磊及其经纪公司从未将《丁香花》的出版权授权给南京音像出版社。

  那么,一个说没有授权,一个说得到了授权,这中间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丁香花》是音著协授权南京音像出版社作为转载使用的,但是问题又来了,唐磊经纪公司认为,《丁香花》这首歌尚未正式发行,哪里谈得上转载使用呢?

  得知以上情况后,音著协马上告知南京音像这里面的误会,并退还了200元的使用费。但南京音像出版社《丁香花》合辑的制作人钱威却非常不满,他表示:“我们虽然没能与唐磊取得联系,但已经把作品使用费200元交给了著作权协会,并得到了他们正式的《音乐著作权使用收费证明》,这个证明的意义就是‘允许出版’。可音著协又给我们发函把200元退了回来,这很不公平。在收到这个函以后,我们也没有再进一步生产、发行《丁香花》,但以前发出去的3000张唱片确实还在商场里卖。”

  唐磊经纪人音著协无权转载发行

  唐磊经纪公司的普杰先生说,虽然唐磊确实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但是按照著作权法,只有已经出版过的音像制品才能被人“转载”。也就是说,对于这首尚未正式出版发行的歌曲《丁香花》,音著协没有权利授权给南京音像出版社进行转载发行。南京音像出版的《丁香花》干扰了唐磊专辑《丁香花》的出版发行,已经给他们造成了很大损失,所以一定要追究到底。他们要求音著协要对此事进行道歉,并协同他们公司要求南京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他们要求南京音像出版社对已经造成的侵权进行赔偿。

  但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唐磊方与音著协已经就此事进行了多次协商,到目前为止,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说法

  国家允许音著协具有“法定收转”责任,音著协表示: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出了证明

  针对《丁香花》引出的纠纷,记者采访了音著协的工作人员刘先生。他表示音著协有国家允许的“法定收转”责任,但当初他们确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出了收取使用费的证明,后来发现下属会员唐磊有异议,不接受这笔使用费,他们才把钱退给了出版社,而这200元的收费也是通过相关收费规定确定的。对于唐磊方提出的要求,到目前为止音著协还没有具体的措施出台。

  记者同时了解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行业协会,上级主管单位是国家版权局。音著协代理会员的版权转让收费都有严格的收费标准,据介绍,收费标准中一部分是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另一部分没有明确规定的,但也是根据相关法律制定的收费标准,然后经过国家版权局批准,可以说每项收费都是有严格法律依据的。而对于自己所授权发行的单位,音著协也会进行监管、监控以及调查。比如说这次南京音像出版社发行《丁香花》,收费200元,报批的数目是3000张,音著协就对其进行了有效的监管。

  挥舞“打击侵权的大棒”过于随意,律师认为:

  音著协处理问题法律水平不足

  记者就这件纠纷采访了北京鼎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瑜,曾从事过媒体工作的王律师对著作权协会问题进行过专门的研究。

  他认为,从丁香花事件中明显可以看出我国音著协在处理问题时法律水平不足。仅就这件事本身而言,责任并不在南京音像出版社,但南京音像出版社却的确构成了侵权,音著协在这个事情中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那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是如何规定音著协权利的呢?王瑜告诉记者,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著作权第八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相关的规定,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法律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自著作权人的授权,没有著作权人的授权,音乐著作权协会没有权利代理该著作权人行使任何权利。

  王律师表示,音乐著作权协会只是一个普通的非营利性的社团,但他们做事情的方式却更像一个国家机构,自行制订收费标准,不管是不是已经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有时挥舞打击侵权的大棒过于随意。

  在处理问题的方式上,显然法律水平不足,以致遭受普遍的质疑。由此,音乐著作权协会必须健全著作权人的授权制度,只能在取得合法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同时,对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应该如何改善现有的执行管理办法,王律师也谈了自己的看法:改善音乐著作权协会现有管理状况必须打破现有管理机制,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另行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为可能,这样的话将有利于从外部促进音乐著作权协会改善自身的管理水平。

  与国外音乐著作权保护对比,业内人士宋柯认为:

  观念虽然同步执行却差很多

  作为中国唱片行业资深业内人士,曾经在国外生活多年的宋柯对国际国内音乐著作权保护问题都比较了解。

  他告诉记者,目前我们国家在音乐著作权的保护观念上可以说已经与国外同步了,无论从国家立法还是单位个人都已经基本形成一种保护观念,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具体执行上与国外相比就相差很多了。国外在这方面起步很早,已经做了很多年,所以无论是法律细则的规定,还是收费标准的规定,都非常合理与完备。而且因为实施的时间长,在收费标准的问题上就可以说有依据可以遵循,算是一个“约定俗成”的东西。

  目前,国内在这方面的工作刚刚开始,我觉得我们在法律条文的制定上有很多需要明确的地方,方法与细节上还需要改进,管理与执法有待提高。这里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国人对法律的认知。总之,一切都是刚刚开始。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雷丹

  政策解读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

  我国现有正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此一家

  究竟音著协在这件事情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它在著作权所有者和著作权使用者之间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说,著作权法规定了很多权利,有些可以通过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直接交易行使。有些则无法通过权利人个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直接交易行使。例如,音乐作品一旦发表,一方面作者无法与全国各地的表演团体、娱乐场所、广播组织等使用人直接交易;另一方面使用人也无法为海量使用的音乐作品去一一签订合同。

  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是通过建立代表权利人利益的法律中介组织,集中向使用人发放许可,并将收取的使用费按照使用的实际情况分配给各个权利人。这就是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种制度既可解决权利人无暇行使其权利之忧,又可解决使用人海量使用作品的签约之苦。

  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源于18世纪70年代的法国。此后,欧洲各国以及美国、日本等也相继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作品的范围从最初的文学、音乐领域逐步扩大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管理的权利也从传统的表演权、复制权扩大到广播权、出租权等。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从1992年音著协成立至今,我国现有正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此一家。目前,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正在筹备建立,它们将分别从事音乐、音像制品和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链接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权限

  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权限,日前颁发的第429号国务院令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自己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一类作品一般只允许建立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也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所遵循的原则。、010-63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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