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制药六厂7日向中国青基会复函(全文)
http://ent.sina.com.cn 2000年07月08日16:45 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制药六厂7日向中国青基会发出律师复函。原文如下:
律师复函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负责人:
贵会委托黑龙江省青基会谷为先生转交的“律师函”昨日已收悉。我们接受哈尔滨制药六厂汪兆金厂长的委托就来函反映的问题复函如下:
一、来函说:“据初步调查,中国青基会希望工程实施管理系统的希望小学并未收到过你厂广告中所谓由‘巩俐阿姨’捐赠的盖中盖口服液。”这实际上是一个误会。事实是1999年12月上旬,海润国际广告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潘阳先生在与巩俐的经纪人邰先生的一次谈话中提到海润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为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了20万元人民币,建起海润希望小学从而帮助解决东北贫困地区孩子上学缺少校舍等困难。邰先生后来将此事说给巩俐,巩俐也想为海润希望小学的孩子们做点事情,委托邰先生与潘阳联系,打算捐赠些孩子们需要的学习及生活用品,但潘阳先生建议哈尔滨制药六厂生产的“盖中盖口服液”对孩子的身体成长很有好处,巩俐觉得可行,便委托潘阳代购20箱“盖中盖口服液”送给海润希望小学,具体时间是1999年12月27日,捐赠活动受到哈尔滨市依兰县迎兰乡海润希望小学领导和学生的热烈欢迎,学校及学校的孩子给巩俐写了感谢信。以上是巩俐捐赠“盖中盖口服液”的经过。
二、从来函得知贵会已依法取得“希望工程”服务商标专用权,这是值得尊重的,但说我厂“冒用希望工程的良好声誉制作播放虚假广告以牟取商业利益的行为是对”贵会“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是我厂不能接受的。我厂制作半公益性的广告,是希望唤起社会关心教育、关心贫困地区孩子的就学问题,所以对“希望工程”并没有“贬损”。我们应该注意到广告通篇没有贵会注册的“希望工程”字样。根本没有利用“希望工程”做什么文章,所以广告中“希望小学”能使人想到“希望工程”的话,那也绝“贬损”不了“希望工程”公益形象。恰恰相反它能唤起具有善心良知的人们更加热爱“希望工程”,更加关心需要帮助的贫困地区的失学儿童。当广大具有善心良知对失学儿童献出爱心的社会各界人士听到广告中孩子的声音:“……我们好好学习将来回报祖国,感谢巩俐阿姨也感谢全国所有关心我们的叔叔阿姨们”的时候,我们认为“希望工程”的公益形象会更加美好,我们认为“希望工程”作为注册商标,贵会拥有商标专用权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从法律这一角度探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我们所做的广告根本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所以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三、从来函中我们注意到,贵会是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重返校园的公益项目的发起人和实施者,是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应该得到社会各界及我厂的尊重。因此,我厂以前不会,今后也不会做任何有损贵会利益的违法之事,我厂愿配合贵会澄清广告引起的各种误会。其实,从内心讲,我厂发布广告的初衷在很大程度上是做些公益活动,以提倡奉献爱心,关心孩子成长,好好学习,报效祖国为主题,希望大家都能关心教育事业。应该说广告词中的大部分是公益性的,但是这次好事没有办好,引起误会,这是我厂在今后要吸取的经验教训。希望贵我双方今后经常保持联系,欢迎对我厂工作多提宝贵意见。谢谢。
被委托人:黑龙江长城
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晓东韩露
200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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