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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台演出“管理条例” 虚高票价成为焦点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1:23 北京青年报
政府出台演出“管理条例”虚高票价成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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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在原来1997年《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增补、修改,在多方面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文化部副部长孟晓驷,以及相关负责领导召开了一场针对新《条例》出台的新闻发布会。

  禁止公款消费虚高票价有缓儿

  新举措:《条例》对公款办演出、公款追星作了特别规定。除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给予补助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记过、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条例还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索取演出门票。

  记者:政府搭台办演出一度在地方很兴盛,为什么现在要明令禁止?

  答:政府出钱搞营业性演出,一方面影响政府开支,损害政府形象,而且成为地方搞形象工程的方式,影响很不好。另外禁止公款购买门票,可以防止票价虚高。

  记者: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向演出举办单位索票的现象很普遍,这些单位今后是否能够做到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完全杜绝索票现象?

  答:文化部作为国家的文化主管部门,其工作人员进入演出现场属于工作范畴而非索票,由文化部送给相关部门的票也是为了获得这些部门对文化事业的关注和帮助。今后我们会减少这部分门票的数量。至于索取门票,既然新《条例》有明文规定,我们就会坚决执行。减少赠票将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可以在降低门票价格方面发挥作用。至于卖赠票、卖假票的现象绝对不允许,今后我们会派监督员到演出现场监督。

  严办假唱,取证是难题

  新举措:《条例》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演出举办单位的义务,“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对发生假唱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相关的文化主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布;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将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记者:如果发生假唱,以何种方式取证?

  答:新《条例》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了假唱问题,而在具体操作中,如何获取某场演出、某个演员假唱的证据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这还需要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摸索,假唱这个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协作解决。

  记者:现在假演奏也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为什么《条例》没有规定?电视晚会和电视播放的同样是卖门票的演出出现假唱怎么处理?

  答:假演奏将比照假唱进行处理,在录音棚、摄影室里录制的节目不属于《条例》发生作用的范畴。

  市场门槛放低,不再拒绝外资

  新举措:《条例》简化了营业性演出的审批手续,进一步方便经营者,降低演出市场交易成本。条例赋予个体演员独立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权利,赋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权利,取消了非法人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禁令。

  条例还制定了适度引进外资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者控股或者拥有主导权的前提下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允许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允许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记者:1997年的《条例》是严格禁止外资介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的,新《条例》为何做了这么大的调整?

  答:这些调整是本着适当引进外资的原则,在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获得国外先进的演出经营理念和管理人才。取消营业性涉外演出必须由取得涉外演出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规定,对港澳投资者政策的放宽,能很大程度上缓解由倒卖批文造成的市场垄断现象,降低演出成本。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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