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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时间和地点:
1、初赛:2005年9月上旬在各省、市、自治区分赛区举行。
2、复赛:2005年9月中旬在各省、市、自治区分赛区举行。
3、决赛:2005年10月1-2日,在北京中华世纪坛大屏幕厅举行。
二、竞赛项目内容和分值分配:
1、服饰表演:
(1)民族服饰表演:时长90秒,占20分。
(2)生活装表演:时长60秒,占20分。
(3)泳装表演:时长60秒,占10分。
2、艺术表演(任选两种,分值为40分):
(1)民族歌曲演唱(一首),2-3分钟。
(2)民族乐器演奏(一首),2-3分钟。
(3)民族舞蹈表演(一段),1-2分钟。
3、民族知识问答:60秒,占10分。
三、参赛条件:
参赛者应是全国各民族的女青年。
年龄:14周岁至25周岁之间。
身高:汉族及长江以北地区少数民族165公分;
长江以南地区少数民族160公分。
四、报名办法:
1、时间:2005年8月20日以前(逾期不接受报名)。
2、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3号金孔雀大厦B座6028-6158室
中国民族文化博览会组委会“民族之花大选”总部
各分赛区组委会指定的报名地点。
3、报名证件:身份证、户口本、一寸免冠照(两张)、近期民族服饰照、
便装照及泳装照(可视民族习惯免交)。
4、报名费:初赛和复赛合计100元(各分赛区可视情况另定,但不得超过100元)。决赛100元。
五、竞赛方式:(1)按组委会审定的评选规则进行。
(2)评选分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进行。
(3)报名者必须参加全部规定项目的比赛。
六、入选的规定:
1、初赛:贯彻“百里挑一”的原则,每百名报名选手中选出一名进入复赛,
不足百名者按百名处理。百名以上,足两百者四舍五入。个别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入选人数不足三名时,条件可放宽至起码有三人入选。
2、复赛:复赛出线人数原则上每个少数民族不少于三名。汉族选手仍以百
里挑一为原则,不足百名者按百名处理。百名以上,超过百名不足二百名者四舍五入。
3、决赛:每个少数民族评选三名“民族之花”,分别授予金花奖、银花奖和
宝石花奖。另设附项“中华民族小姐”大赛,不受民族、地区限制,一律平等竞争,除决出冠军、亚军、季军之外。还设若干单项奖,包括最佳印象奖、最佳仪态奖、最佳微笑奖、最佳上镜奖、最佳表演奖等。
七、评判委员会:
1、评判员由组委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2、分赛区评判员由当地组委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3、组委会将派2名代表与各分赛区权威人士共同组成评委会。
4、评判委员会至少由五人组成。
八、仲裁委员会:由博览会组委会主管竞赛者、当地组委会主管竞赛者、权威人士和评判长共同组成(3-5人)。
九、参赛费用:各参赛者的交通、食宿、服装等一切费用均自理(包括培训期间)。
十、中国民族文化博览会组委会“民族之花大选”总部设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3号金孔雀大厦B座6028-6158室,邮编:100013,电话:(010)51319361 51319362 51319363。
十一、未尽适宜由组委会另外通知。
中国民族文化博览会组委会·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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