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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编导茅迪芳状告《千手观音》侵犯著作权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10:37 竞报
舞蹈编导茅迪芳状告《千手观音》侵犯著作权

茅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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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朱燕) 因认为舞蹈《千手观音》侵犯自己的著作权,近日,71岁的北京军区战友歌舞团原舞蹈编导茅迪芳(blog)女士将总政歌舞团团长张继刚、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告上海淀法院,近日法院已经正式立案。

  茅女士称,她从1985年开始,汲取自己三十余年的舞蹈创作经历,以“千手千眼”观音造型为核心,融会贯通傣族舞蹈、长甲舞和印度舞蹈的特色并吸取了当时年轻人时尚的霹
雳舞等多种舞蹈贯穿语汇为主,成功创作而成《吉祥天女》舞蹈作品,也叫《千手观音》、《大佛》。

  2005年春节,张继刚以编导身份署名并由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单位演出的《千手观音》在央视公演后引起好评。茅女士的一些学生和参加过1987年版《吉祥天女》演出的舞蹈演员多次打电话,告知她有人将她的作品变成了自己的创作。

  2005年4月,两被告将《千手观音》进行了版权登记,并在各大媒体声明:“为了保护创作成果,净化艺术市场,其他艺术团体凡想表演或模仿舞蹈《千手观音》,首先应当遵守三个原则,其中之一就是需征得著作权人和作者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茅女士将自己1987年版的《吉祥天女》与2005年版的《千手观音》两部作品进行了比较,发现新版的《千手观音》有26处与1987年版的《吉祥天女》的舞蹈动作和设计完全相同。此外,两部作品在结构、道具、表演者性别设置、静态造型、动态造型、音乐篇章、节奏等方面也都是一致的。

  茅女士随后在网上和有关媒体披露了此事,而被告张继刚多次在媒体面前宣称,舞蹈《千手观音》是其独立创作的作品,没有借鉴他人的作品。

  茅女士认为,文学艺术作品基于作品的形成而自然享有一切著作权,无须登记获得。而被告这种登记并限制他人对舞蹈作品《千手观音》进行其他形式演出的行为,明显地表现了二被告对《千手观音》作品意欲独占的意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00万元。

  茅迪芳

  北京军区战友歌舞团原舞蹈导演。1959年创作傣族舞蹈《赶摆》;1963年任电影《阿诗玛》编导;1987年创作《吉祥天女》(又名《大佛》、《千手观音》等)。培养的舞蹈演员有刀美兰、杨丽坤、杨丽萍等。其女儿为著名演员马羚(blog)

  舞蹈老师曾告《千手观音》

  2005年春节后,《千手观音》的艺术指导张继刚为该作品申请了著作权登记,作者署名为张继刚。而在该作品排演过程中任舞蹈老师的刘露却认为该作品是由她创编的,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为《千手观音》的作者。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刘露上诉至一中院,此案开庭时《千手观音》的领舞邰丽华出庭作证,可惜因手语翻译问题未能作证成功。摄影/《青年周末》记者 吕家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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