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5月18日电(记者冯源杨金志)“娱记”报道是否侵犯了活动举办方名誉?上海国际电影节办公室正为
此与华商报社对簿公堂,此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开庭审理。
第五届上海国际电影节于2001年6月9日至17日举办,《华商报》先后在2001年6月11日、12日和14
日刊登了4篇报道,称上海国际电影节组织混乱,没有大牌明星,评奖中出现“ 黑箱操作——奚美娟是内定最佳女主角”。上
海国际电影节办公室认为上述4篇报道严重失实,因而引发了法律纠纷。
原告上海国际电影节办公室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供了一定数量的证据,并请证人到庭,以此证明被告的4篇新闻报道严
重失实。原告还认为,《华商报》严重失实的新闻报道严重干扰了第5届上海国际电影节活动的正常进行,诋毁了上海国际电
影节的名誉,给上海国际电影节邀请国际评委、征集影片、寻求投资和赞助商等工作造成了困难。
为此,原告提出三个诉讼请求,第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第二、判令被告向
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00万元,第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华商报社则在答辩书中提出,“没有大牌明星”一说不是失实报道,只是记者本人的观感,此外,为了证明“组
织混乱”和“黑箱操作的‘传闻’”并非凭空捏造,被告也提供了2位证人的证词。被告还认为,《华商报》记者的行为在主
观上没有故意,并不违法,是从促进中国电影事业发展出发的监督,因此,被告不能同意原告的赔偿诉请。
法庭审理从今天上午9点15分开始,中午休息1小时,下午3点半休庭,中间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
后陈述三个阶段。休庭后,双方律师在调解法官的主持下开始调解工作。原告全权代理人李国毅律师表示,对第一项诉讼请示
,被告必须不折不扣地满足原告要求,但第二项100万元的赔偿可以作较大让步。根据审判程序,如果双方意见未能统一,
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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