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0日,刘晓庆一纸诉状将光明日报出版社和王建中告上法庭,就《我把刘晓庆送上法庭》一书向两被告索赔侵犯名誉权480万元。日前,由于刘晓庆一方提出撤诉请求,而使此事面临不了了之的局面。但昨日,此案当事人光明日报出版社却反向西城人民法院提出赔偿66万元的请求。
去年9月20日,在刘晓庆方面出具100万元诉讼保全金的情况下,北京市西城法院对王
建中写作、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我》书进行了查封,随后刘晓庆与王建中在媒体上展开了一场长达一年之久的嘴仗。
据光明日报出版社有关负责人称,今年9月21日,两被告的律师被通知来到西城法院,法官通知他们,刘晓庆一方已经正式撤诉。但这个案件在没有得到正式审理、没有辨出是非曲直的情况下,就已按原告的要求对出版社的图书进行了查封,现原告提出撤诉,就像跟出版社开了个大玩笑。“那我们经济上的损失由谁来负?我们是受害人!”该负责人气愤地表示。
据光明日报出版社的李社长介绍,去年刘晓庆起诉时,该书还没有正式发行,正式发行是去年9月18日的事情。当时西城法院应刘晓庆的要求对图书进行了扣压查封,15万册书大多数没有发出去,有些书虽然发出去了,却因为法院的查封不能收回书款。表面上看她撤诉了,可直接造成了出版社的经济损失,以至于当时市面上卖的书绝大多数都是盗版,而我们的正版书却被封在仓库里。“这事儿不能因为她不打官司就完了,当初为了阻止图书的上市,刘晓庆是不惜一切代价的,现在她撤诉了,按照相关规定,她是应该赔偿我们损失的。”
出版社遂于10月15日向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申明了由此案带来的经济损失:印制费66万元+稿费、编辑、校对等费用27万元+名誉损失40万元。鉴于原告现状,出版社可酌情减免,只要求赔偿直接损失的印制成本66万元。作为另一被告人的王建中则表示:“我本来也有想法,当时法院也查封了我的一些股份,但目前她身陷囹圄,我就不向她个人提出要求了。”
表面平息了的事件是否还会再掀波澜,正常的法律程序能否解决这一矛盾,让我们拭目以待。晨报记者周雪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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