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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音像条例”增加刑事责任内容 盗版严重者要坐牢
http://ent.sina.com.cn 2002年02月01日13:28 新闻晚报

  今天对那些从事盗版音像制品经营的人来说可不是好日子:由国务院第341号令公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从今天开始施行。与1994年8月25日发布的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对经营违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处罚力度更加严厉,收盗版者“骨头”的时刻就在眼前。

  在新条例实施前夕,记者走访了对上海音像制品经营场所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市文化稽查总队。据总队有关负责人士介绍,新条例在违法处罚力度上体现出三大特点:

  1、对经营违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处罚更严厉。

  新《条例》第45条规定:“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新条例不仅对罚款数额有了明确规定,还首次增加了“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这意味着,盗版者不再只是罚一笔钱就能安然无事,情节严重的更将面临铁窗生涯。

  2、处罚幅度更有利于操作。

  旧条例是按照违法所得及其倍数来处罚,“违法所得”指的是获得的“利润”那部分,如何精确计算很难操作;而新条例则是根据“违法经营额”及其倍数来决定罚款额,包括其已经售出的物品、货架上和库存的物品都可折算成具体货款,作为“违法经营额”来处罚。

  3、对徇私枉法者,将追究行政主管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旧条例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条例则增加了第37条:“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38条:“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这意味着,那些盗版者的“保护伞”同样也将面临着被打击的局面。

  上海市文化稽查总队总队长邵敏华表示,新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反映了中国对入世的承诺,更体现了政府对打击盗版的坚定决心。他说总队将坚决贯彻新条例,对盗版者绝不手软,“为正版的制作和销售拓展出一片更大的空间!”记者蔡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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