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芬妮的微笑》出品方起诉在片中饰演男主角的王志文演出合同纠纷案,昨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该案原告辽宁金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季福堂和代理律师特意从辽宁赶来出庭,被告席上代理律师童明友代表王志文出庭应诉,王志文本人并未出庭,昨天法院没有对此案当庭宣判。
原告当庭“增肥”起诉书
昨天庭审一开始,法庭上就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区区只有几百字的起诉书,在由原告律师宣读时被扩充了不止一倍。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张政秋律师陈述说,2001年6月7日,辽宁金通实业公司与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资合作拍摄影片《芬妮的微笑》的摄制合同,并联合组建《芬》片摄制组。后该摄制组与王志文签订演出合同,由王志文在《芬》片中饰演男主角马云龙,酬金60万元。制片方履行了全额付酬等合同约定,但王志文却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必须遵守剧组里的一切规章制度,与剧组保持一致”等条款。
原告张律师还特别指出,2003年2月20日,影片在上海举行首映式,王志文在没有看到全部电影之前,就向记者们一个劲“数落剧本不好和对影片的不满”,并说《芬》片获得莫斯科电影节奖是“莫斯科人瞎了眼”。此外王志文除去参加过一场在上海举行的《芬》片首映式外再没有履行其他的宣传义务。张律师强调因为被告在开庭前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所以他们临时决定将起诉书的事实内容补充详细。
王志文不愿诉讼延期
由于原告方当庭扩充了起诉书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方对此提出疑义,法庭可以应被告要求休庭,由被告方重新准备答辩。但是当审判长就此征求被告律师意见时,对方当即表示王志文本人不愿诉讼延期,所以代理人同意就原告扩充之后的起诉书当庭答辩。
王志文的代理人说,王志文在上海首映式上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谈话,包括他对自己获得莫斯科电影节奖的看法,是他在如实表示自己对影片《芬妮的微笑》的遗憾和对自己在片中演技的评价,这种遗憾王志文在剧组内部和首映式上从来没有隐瞒过。演员发表对自己演技的看法并不构成违约。
此外,王志文认为《芬》片的剧本不够完美。他在和《芬》片剧组签订的演出合同中明确约定,剧本需要修改后经他签字认可才接手拍摄。虽然编剧同意了他的要求但是实际上剧本并未做实质性的修改。因为电影生产有严格的周期,最终在王志文没有在修改的剧本上签字认可的情况下,他饰演了片中的角色。上海首映式上,由于采访记者的发问引发了王志文的这种情绪,他才说出一些对《芬》片表示遗憾的话。关于王志文没有参加《芬》片宣传活动违约的指控,王志文的律师当庭指出,原告出示的曾给王志文发过传真,通知其参加北京等地首映式的传真是假证据。
该律师还提出王志文参加《芬》片宣传只是协商性条款,而不是强制性条款。
王志文是否违约成庭审焦点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辽宁金通实业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和王志文是否违约成为庭审焦点。原告方除去列举了几十份证据外,还带来了《芬》片编剧兼制片王浙滨女士和一位化妆师出庭作证,以证明《芬》片的演职人员在进剧组前都拿到了一份剧组的规章制度。王志文的言行违反了该规章制度中的有关内容。王志文的律师却指出这份规章制度,实际上是原告为了打官司后期制作的。原告方的两个证人证言内容完全一样,是串通好后出具的证言。王志文的律师昨天还举证说,原告方告王志文违约,实际上原告方付给王志文的60万元演出费用,其中只有24万元是交过税的。文/本报记者李罡
出品方继续申讨王志文拒不接招
在该案开庭的头一天,记者采访了原告《芬》片的投资方辽宁金通集团总裁季福堂以及该片制片人王浙滨女士。
季福堂说:“有人说合同上并没有写关于不准说坏话的条款,但我觉得这就像聘用球员一样,合同上的确没有写‘你必须往对方球门里踢’,但不能就因为没写这一条,你就踢乌龙球吧?这是一个起码的职业道德,连这一点都不去遵守还怎么合作?我并不是说王志文不能有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不能发表不同的想法,但时机不对……”
采访中,记者问道:“如果官司输了怎么办?”季福堂认为:“如果这样的官司我们都输,电影投资商的积极性会减弱。我们以后不仅要承担必要的市场风险,还要承担市场以外的人为风险,而这种人为风险的存在恰恰是中国电影市场制度不健全造成的,致使一些缺乏自律的演艺人员有空子可钻。”
针对这个问题,王浙滨也表态道:“这个片子的奥地利制片人对我说,如果尼娜(女主角)在首发式上出现这样的问题,那她就是违约,如果她在那场戏时说不下水,我马上就会起诉她,因为这些她都是签过合同的,她不是不知道会有这场戏。我们六省市的首映宣传,王志文只参加了上海的一场。还说了诋毁片子的话。所以说,官司的输赢先不说,王志文首先接受的应该是职业道德的审判,其次才是他是否违约的问题。”结束采访后,又有记者在昨天的新片《天黑请闭眼》的相关发布会上见到王志文,向其问起此事,他说:“我们今天可以不谈吗?今天这样一个活动不合适。”文/本报记者郑叶 实习记者赵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