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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妮案在京开庭王志文未出庭 原告方发表声明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1:24 沈阳今报
芬妮案在京开庭王志文未出庭原告方发表声明

《芬妮的微笑》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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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报讯 电影《芬妮的微笑》制片方起诉王志文诋毁影片、损害投资人利益一案昨天再在北京开庭,此次开庭只用了1个多小时就休庭,王志文以及哥哥都没后出席法庭,原告影片中方投资人季福堂到庭,与前几次开庭不同的是,该片奥地利投资方在法庭上立证,王志文对影片的评价只是个人观点,不能算违约、诋毁,似乎为王志文被动局面带来一线转机。但相关律师表示,奥方并没有版权,所以不具有发言权,法院将会在年内宣判最终结果。

  王志文对这个官司的态度始终还是没有变,一切让律师去安排,缺席法庭也是自然之理,《芬妮的微笑》最大的投资人奥地利影视公司在法庭发表委托函,为王志文辩白:“王志文出席了上海和奥地利维也纳的首映式,已经完成了宣传义务,在上海首映式上对影片的评价是他个人观点,不涉及影片的质量和水平,影片并非因为王志文的言论而受诋毁,投资人利益未受损害。” 在法院结束审理后,王志文的律师童明友表示:“这次开庭主要就是为了补充奥地利投资方的证据,申明里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我们等最后的结果。”

  面对外方对王志文的辩解,投资方季福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和这个案件本来就没有关系,只是王志文律师硬扯进来,拖延时间的做法,要不然这案子今年4月就宣判了。这部影片由中外两方投资,但是双方版权分割很明确。奥地利方面只负责奥方演员、以及欧洲市场版权;中方演员、亚洲区的版权则完全是和我们中方负责。何况王志文是和我们签约,损害的是中方的利益,对于外方根本没什么影响。我个人认为,如果不出现意外,我们仍然处在有利地位,王志文违约是显然的。” 这个案子将于年内宣判。(首席记者宁玲电自北京 )

  昨晚,记者也独家得到了紫禁城公司的声明,如下:

  就我公司与辽宁金通集团公司合资拍摄《芬妮的微笑》影片,辽宁金通公司诉王志文先生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如下几点说明:

  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作为中方代表与奥地利SK影业公司签署联合制作协议,该协议4.1条明确规定:中方享有亚洲地区的所有版权,SK公司享有欧洲地区的所有版权,其他共同版权地区的分配比例为:奥方38%、中方62%。该协议第8条规定:各方享有影片在其独家版权地区的所有权利。共同的版权区域,根据投资比例分配。因此,中、奥双方对影片《芬妮的微笑》所享有的权利是有明确划分的,奥方不享有、且无权干涉这部影片中方的所有权利,只享有其版权区域内的所有权利,不享有其版权区域外的任何权利。

  奥地利SK公司与辽宁金通公司确实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作为中外合拍影片的中方代表,紫禁城公司与辽宁金通公司签订了合作拍摄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共同享有中方版权的所有权益(各50%),至此,构成影片的投资中方为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辽宁金通公司;奥方为SK影业公司的三方合作格局。

  如上所述,奥地利SK影业公司只享有这部影片的部分权益,而不是该片全部权益。既然SK公司不享有该片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权益,也无权涉及中国境内的合同纠纷,更谈不上放弃和转让合同权利。

  根据中奥合同第2.2条规定,中方演职人员由中方聘用,奥方演职人员由奥方聘用,王志文是否违反演出合同只与中方有关,与奥方无关。

  王志文在上海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表不利于影片的言论,严重损害了中方投资人的利益,依据合拍合同,奥方不承担中方境内的经营风险,奥方经济利益也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奥方也无权说明王志文是否违反演出合同。

  综上所述:王志文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中方包括紫禁城在内的投资利益,紫禁城虽没有参加诉讼,但已将合同权利转让辽宁金通公司,奥方无权干涉中方的

维权行为,奥方的几点说明有悖事实,请求贵院不予采信。

  敬礼!

  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

  200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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