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0日上午,河南省焦作市群众艺术馆退休干部吴振邦副研究员诉我国著名作曲家、中国歌舞团创作员谷建芬著作权纠纷案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据说,这是焦作市审理的一起涉诉标的额最大的知识产权纠纷案。原告吴振邦及其委托代理人焦作市华凌律师事务所闻新华、卢玲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葛小鹰、北京中国音乐研究所研究员曾遂今到庭参加了诉讼。著名作曲家谷建芬因年愈66岁高龄未能到庭。
原告吴振邦诉称:1996年10月,我在市场上偶尔听到片片断断且不新鲜的“滚滚长江东逝水”的歌声音调,于1997年元旦又送入我耳内,咋觉其中某些特色音调和我1988年5月为李川、亦尘歌词谱写的《中华之声》歌曲曲调有所相像?引起注意,遂而查找有关“滚”曲的音像等资料,审听记谱、反反复复与我《中》曲原稿对照、辨别的结果:所谓的电视剧《三国演义》主题曲《滚滚长江东逝水》等20首歌曲,均系被告抄袭、剽窃、篡改、繁衍、妄用我《中华之声》曲也。因为,被告谷建芬早在1988年《歌曲》编辑部、中国文联出版公司联合举办的“全国《如意杯》词曲作家、演唱家成才之路大选赛及系列讲座”(略称“大选赛”)期间,利用在此项活动中任评委和《歌曲》编委之便,占据了我寄给“大选赛”办公室(即《歌曲》编辑部)的这件参赛力作《中华之声》等歌曲手稿,同时也剥夺了我为事业成功的竞取机遇。造成我功败垂成,功亏一篑,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残局。其对我这一侵权,尤为严重,使我万般痛惜!给我精神上造成巨大的创伤,今生今世难以消除,经济损失难以估计。原告又将赔偿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增加到1600万元。
被告辩称,首先,原告吴振邦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该法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原告称其在1996年10月至1997年元旦就发现电视剧《三国演义》剧中《滚滚长江东逝水》等20首歌曲系被告抄袭、剽窃其1988年为李川、亦尘歌词谱写的《中华之声》歌曲。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原告应在1999年元旦前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却未提出,而是在诉讼时效已过两年多后的2001年3月才提出。因此,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其次,原告吴振邦在起诉书中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1990年底,《三国演义》剧组对片头曲招标,被告投了一稿,虽中标,但被告对此稿不甚满意,遂在仔细研读原著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对原著的理解,凭借自身古曲音乐、民间音乐的修养,重新写就第二稿(即《三国演义》剧片头曲)。后《三国演义》剧组将全剧的歌曲交由被告创作。被告独立完成了剧中20首歌曲的创作。这20首歌曲与原告提供的《中华之声》曲谱从调式、节奏、旋律及风格上完全不同,毫无干系。被告虽然当时任《歌曲》编辑部的编委,但只是参加一年一次的编委会,讨论刊物的发展方向和办刊原则,从未参加过具体编辑工作,既不是“如意杯”大赛的评委也未曾参加过评委会组织的任何评审工作,并不知吴振邦是何人,更无机会看到其参赛作品。剽窃一事根本无从谈起!
法庭围绕三个焦点展开了调查和辩论。(一)《三国演义》主题曲的著作权人属于谁。(二)本案的诉讼标的问题。(三)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在法庭调查期间,原告聘请了焦作市第十一中学的教师对照演唱了两首曲目,原告吴振邦又现场演唱了《中华之声》歌曲。中国音乐家协会杂志社社长、原《歌曲》大赛秘书长冯世全到庭作证。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手续后。谷建芬对此也十分重视,并对原告的执着、勇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表示钦佩,且在法定期间提交了答辩状,并委托其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滚滚长江东逝水》曲版权究竟属于谁,法庭将择日宣判。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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