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军与“老东家”喜洋洋公司握手言和
http://ent.sina.com.cn 2000年12月31日16:02 羊城晚报
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原旗下歌手戴军一案日前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军于1998年9月9日签定代理协议,约定双方在1998年10月10日至2001年10月9日间,由喜洋洋公司代理戴军的制作广告、演出、摄制电影电视等演艺事宜,并约定收益分配方式等相关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戴军提出解约,并出任北京大藏艺术推广有限公司总经理。喜洋洋公司遂起诉戴军,要求戴军赔偿喜洋洋公司的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当事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一、原告喜洋洋公司与被告戴军所签代理协议予以解除;二、被告戴军于200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喜洋洋公司人民币4万元。案件受理费5339元由被告戴军负担。(肖执缨孙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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