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毛宁有权就其被害的情况保持沉默
http://ent.sina.com.cn 2000年12月04日18:00 新浪娱乐
新浪网友:shjung
对何家弘教授的观点,本人不敢苟同,也不愿意苟同。笔者是研究刑事诉讼法和证据学的学者之一,曾经撰写过多本刑事诉讼法教材,也曾担任过西南政法大学丛书《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一书的副主编,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有一定的研究。
就毛宁隐瞒事实真相一说,笔者认为,毛宁在本案中只能属于被害人的脚色,其陈述只能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中的“被害人陈述”,而被害人陈述,明显不能混同于证人证言。但是,何家弘教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全是有关证人证言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不能用在被害人身上的。无论是老刑事诉讼法还是新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被害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既然现在多数学者主张被告人有沉默权,那么,被害人为什么就不能行使沉默权呢?只要毛宁没有故意伪造证据,妨害司法活动,他就有权就其被害的情况保持沉默。这是他作为被害人所依法拥有的权利。我不知道何家弘教授为什么会将被害人与证人等同起来?希望我的这一观点能被何家弘教授看到,也愿意就此问题同何家弘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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