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霆锋案的判决结果出来后,香港的一项社会调查显示,98%的市民认为罚谢霆锋做240小时社会服务的判刑过轻而且不合理。另外,超过80%受访者表示,谢霆锋的判罚未能对年轻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谢霆锋案判决后的这种公众意见与法律的冲突,媒体报道对公众的影响现象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法律从本质上是集体感情的反映。法律尤其是刑法一经制定就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不
易改变,但集体感情在短时间内具有一定的非理性,易于受各种因素影响,所以公众意见与法律有时会出现冲突。这种冲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情况是,法律惩罚一种行为,公众却认为该行为不应受惩罚,即合理不合法,如针对某些公众厌恶对象的犯罪、某些冒犯政府的行为。另外一种情况是,公众认为某种行为应该受到惩罚时法律却不惩罚或惩罚过轻,谢霆锋案即属于这种类型。
其实公众对于这一案件的关注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公众更关注的是法律和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谢霆锋在事件中已不仅仅是一个有违法行为的年轻人,而是有钱有势者的象征。公众认为判罚过轻,希望谢霆锋受到更重的惩罚,并非对他本人有成见,而是借此检验法律乃至社会的公正与公平。公众在这里的逻辑是:如果谢霆锋被重判,则表明在这个社会中,有钱有势的人违法也要受到惩罚,所以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反之则证明法律不公正。
那么对于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公众来说,为什么一致认为240小时社会服务的判罚过轻呢?判罚之前,媒体已经大量引用律师的分析,认为谢霆锋最重可判到三年以上徒刑,而对于可能轻判的可能性提到很少。这就对于公众产生了一种影响,公众于是产生了一种谢霆锋应该被重判的高“期望”。
媒体在一些具有新闻价值的案件中总是有意无意充当一种“大众审判员”或“道德法官”的角色,表达公众对案件的看法。但媒体反过来也会对公众和舆论产生影响,舆论又可能对审判法官产生影响。
但这就出现另外一个问题,大部分社会都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和公正,从这一点上来说法律的执行又需要媒体的监督。但是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在一些涉及到公愤并且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案件中,公众舆论太过强大,而且往往是一边倒,难以听到不同的声音,这难免会对司法判决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同时媒体对于某些司法存在的问题又没有发挥监督的作用。如何平衡这两点(既要避免媒体、舆论影响司法独立性,又要利用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我们的社会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昆西)
评论:谢霆锋案我们应有自己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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