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霆锋判决结果一公布,在港区社会立即产生极大回响。法律界、教育界及警务人员均批评西区裁判法院对谢判刑过轻,纷纷感叹“公理何存”。
与之相映成趣的是,大陆本土舆论对此却十分平静,且少量的评论几乎都是对该判决持正面肯定态度。这可能与大陆人士对香港法制不够了解有关。然而法治的基本精神却是相通的。我个人认为,港区各界对此案结果的强烈反应是很有道理的。
谢霆锋撞车找人“顶包”,交通警员刘志伟则纵容谢的这一行为的发生,两者的性质都是妨碍公务,而究竟孰轻孰重,似乎也不大好分得太清。不过我认为,谢的行为在先,刘在后,至少前者的罪过不应该逊于后者。至于该警员的作为可被认为是知法犯法;而找人“顶包”这种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无论是从经验还是从理智上判断,我想作为成人的谢霆锋都决不至于不知道这一点。况且谢某作为公众人物,其判决对社会大众的影响力决不会低于对该警员的判决。相关报道说,法官对谢霆锋“从轻发落”,对希望藉此案指导年轻人应诚实向善的教育界,非常头痛,担心该判决“会让事事以偶像为榜样的青少年误以为犯罪后果原来可以很轻微”。
而香港警界的反应更是有些“耸人听闻”:“法制可悲的一天……”。即便是该案的裁判官本人,对于谢是否深表悔意亦表示过质疑,指报告中的字眼是“抱歉”而非“后悔”,相反谢在报告中还不断责怪其他人。既然存在着这样的背景,那么该判决就更难令人信服了。
我们知道,香港属典型的英美法系地区,实行判例法。因此该判决的影响,较之大陆的某一个单独判决,是大得多的。也难怪港区民众及教育、法律界的反应如此之大。虽然大陆的司法制度迥异于香港,但如今资讯如此发达,又都同处一国之中,谢霆锋的影响力又是如此之大,很难说那判决不会对我们的社会生活乃至司法实务产生影响。因此对该案,我们理应有我们自己的价值判断。(朱达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