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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霍元甲”也应当敬畏法律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9:25 新京报

  “法律诉讼是惊心动魄的战役,无论在通俗小说里,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它们都是危机四伏之地。在那里,一个不经意的字词或未经考虑的事实都会被逮住。”看完霍元甲后人欲状告《霍元甲》电影剧组的新闻,不由得让人想起罗纳德·德沃金的这段名言。电影内外,功夫高手李连杰当然不会惧怕与人过招,但在法律的拳台上是否会落下风,他恐怕心里没底。

  过世名人名誉权的官司向来是很有噱头的,更何况霍元甲这样的民族英雄,一代大侠。提到替先人

维权,前两年国内就有一个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例。已故名作家陈西滢、凌叔华的独女陈小滢,状告女作家虹影在小说《K》中丑化、贬损了自己的双亲,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这件官司被媒体称为当年文坛第一案。最终的判决结果虹影败诉,《K》被禁止出版和销售,这也是内地首次由法院宣判的形式禁止小说出版销售。

  或许霍家后人要求停映《霍元甲》正是从这一判决中得到的勇气。不过这两个案例有着很大的不同,当年的陈小滢是陈西滢的女儿,如今的霍自正是霍元甲的曾孙。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关于名誉权的司法解释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就是说,出了三代的亲属无权起诉。

  说到这一点,上世纪70年代台湾地区有一个有趣的案子。有位小作家发表文章称,唐代文豪韩愈为人风流,在潮州沾染花柳病,误信方士服用硫磺,中毒而死。结果韩愈的第39代孙跑出来起诉此人“诽谤死人”,法院最后判定“韩愈之道德文章素为世人尊敬,被告竟以涉于私德而与公益无关之事,无中生有”,判被告罚金300元。判决在当时台湾学术界引起极大的震撼,指为“文字狱”,口诛笔伐不绝,理由在于,原法规旨在保护死者亲属“孝思忆念”,而年代湮久之后,后人已经谈不上有什么孝思忆念,应不受该规定保护。

  这么说来,霍家后人打不赢这起官司?倒也未必,正如代理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所说,“霍元甲的儿子霍东阁也是一代英雄,在历史上曾经做出过很多事迹。而这部影片把霍元甲写成绝后,这就把霍东阁这样真实的历史人物以及所有霍家后人的事迹都抹杀了,所以也侵犯了活着的霍家后人的名誉权”。

  把对曾祖父名誉的侵犯转换为对祖父乃至本人名誉的侵犯,是一个诉讼技巧的问题。《霍元甲》剧组这边也会想出相应的对策,比如质疑侵权的事实。

  不过官司最终的输赢恐怕只是次要的问题。重要的是,此事件提醒了文艺创作者,他们的头上也悬着法律这柄剑。剧组一再强调影片已标注“故事纯属虚构”,只能说明他们在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上的欠缺。现在的文艺创作者心中有相当多的敬畏,但很多时候独独缺了对法律的那一份。 牛文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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