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偷拍黎明事件”,狗仔的行为规范又一次被提起,香港准备用制定法律来推进这个问题的解决。确实,狗仔的行为主要是受法律的约束,似乎在道德上是一个“谁也说不清的问题”。其实,关于偷拍的道德问题,在人类已经非常完善的伦理学已经能找到答案,虽然不是惟一的答案。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即善、恶、是、非的哲学,它致力于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规范和
依据。那么,根据什么来评价一种行为正确与否呢?对于这个问题,大致可以分成两种看法:“先验论”的看法和“经验论”的看法。
道德无是非
先验论认为,道德的标准是在人出生的一刻起就被“置入”人的心灵的,而且这种标准是不会变化的。基督教认为道德的标准掌握在上帝手中,而“直觉论者”认为人类天生就具备道德判断能力,对于一种行为的判断,只要问问自己就好了。先验论符合人类的常识——因为在多数情况下人判断行动的对错都不用多想。然而,这种观点也有很大的“Bug”,因为人类社会在发展,人类的道德观也在变化,当初柏拉图认为奴隶制是天经地义,现在看来就很可笑。而且面对新的和复杂的情况,上帝和直觉往往不能给出关于道德判断的答案——我们不能立刻就说出狗仔的做法是否正确,而《圣经》中的“十戒”和“七宗罪”里都没有提到偷拍——因为成书时相机还没有发明。
心中存善恶
最伟大的先验论者康德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他提出真正的道德应该是所谓“绝对律令”,就是说人做事要依照内心中绝对的道德律令,而非遵从“假言律令”,即事先问问“假如做这件事,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有趣的是,康德还是给出了“绝对律令”的标准:如果你不希望你的某种行为标准成为人类的普遍标准,你就不要做这件事。比如说,如果你不想每个人都偷东西,你就不要偷东西。但是这个“绝对律令”其实不是什么绝对的东西,拿偷拍这件事来说,一个康德主义的狗仔如果自己不愿意被偷拍,就不应该去偷拍;反之拍拍也没什么不对。但这还有个“Bug”,每个人可能有不同的“绝对命令”,它们都是道德的吗?一个自己不想活的人就可以到处杀人吗?下面让我们看看经验论怎么看。
在经验论看来,人的道德观不是先天得到的,而是后天在社会中形成的,而整个社会的道德观也是会变化的。这一支影响最大的流派“功利主义”认为,一种行动的正确与否在于它引起的结果,如果它使人快乐,就是正确的行为,如果使人痛苦,那么就是不正确的行为。那么,快乐和痛苦的主体是什么呢?利己主义认为它的主体是行为者自己,一个利己主义的狗仔会认为,偷拍会让自己发财,所以是道德的行为;利他主义认为它的主体是受到影响的他人,一个利他主义的狗仔会认为偷拍会让明星受罪,所以是不道德的行为。绝对的利己主义和绝对的利他主义听上去都不怎么靠谱儿,一般人们会采用折衷的方案。
哲学家边沁和穆勒都认为,符合道德的行为应该能增加“快乐的总量”,照这种看法;牺牲我一个,如果能幸福十亿人也值;我从你那儿骗走10块钱,如果能救我的命,那也算不上不对的行为。但是这种看法还是有大“Bug”——幸福的总量如何计算呢?一个计算者又如何确定别人的快乐是什么呢?
狗仔无需被审判
看上去,每一种伦理学的观点都有它的缺点,这也是道德的问题往往复杂难解的原因。那么,狗仔偷拍明星到底是不是符合道德的行为呢?下面说说我的看法。首先,每个人心中都应该有对做善事的向往,在这点上我和康德一致。那么如何分析偷拍这件事是否是善的呢?我愿意采取边沁的态度。对于很多明星来说,他们的收入远大于他们劳动量,媒体的炒作是他们获得这些收入的重要因素,而对他们隐私的披露也是炒作重要的一部分。记者偷拍到这些明星的照片,增加了他们的曝光率,无形中提高了他们的收入;同时也会使记者增加收入,读者得到满足,应该说“快乐总量增加”,在道德上是“善”的。不过也有情况,已经去世的明星隐私被曝光并不能增加他们的收入,反而会对他的亲人造成伤害,这种狗仔行为就有不道德的嫌疑;而如果发生因为隐私被揭造成艺人死亡的事件,“快乐的总量”就会减少,相信有些相关的狗仔也会受到良心的谴责。
但无论如何,在这个世界上“道德”并不是决定人类行为的惟一因素,更何况对道德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所以爱好看明星偷拍照片的读者尽管放心,你们的愿望以后还是会得到满足。(刘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