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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狗仔队的泛道德PK职业道德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13:51 南方都市报

  香港演艺人要上街游行,声称要誓死保护个人私隐,对“万恶的狗仔队”表达最愤怒抗议,并强烈要求香港立法机构就保护个人隐私尽早进一步立法。这件事,犹如当年某贺岁片拷贝被抢、以及后来刘嘉玲被凌辱相片刊在某杂志封面引起的“反暴力”大游行。

  香港相当一部分演艺人对狗仔队现在是恨之入骨。所以,当张曼玉上周于香港第二届影视娱乐博览开幕式上致词时突然离题,对狗仔队进行鞭挞时,无怪乎立时获得全场热烈
支持的掌声。

  香港演艺人又再会有集体行动,成为仅次于“魔鬼警察”的城中热门话题。

  如果你有机会到港一游而注意到遍布港九新界的报摊时,那些琳琅满目的报刊会让你大开眼界——会体会到香港“八卦文化”如水银泻地般的在七百万人口中穿梭来去,成为从牛头角师奶到中环白领茶余饭后话题。影响所及,这“水银”已然“泻”到内地。内地某些传媒受此污染,已成肯定。如年前既不是演艺人,更与内地几无关系的台湾女人璩美凤,其闺房“春光”录像曝光,该事件也不是使内地个别传媒如蚁附膻吗?

  从演艺人上街购物,到“走光”相片,以至到出入酒店、所住居所、每日行程、幽会亲热等,无一不被“照顾有加”,这都是狗仔队所为。

  “狗仔队”,原本是警方要跟踪嫌疑人的称谓。何时被“借用”到现时此刻对名人明星跟踪的身上,已无可稽考。但是,自从传媒无所不用其极地要将他们所跟踪的对象从里翻到外时,从最著名的涉嫌狗仔队“逼迫”下导致

车祸身亡的戴安娜事件,到最近的黎明“春光乍泄”,触目惊心也罢,偷窥狂也好,都让大众有了一个道德上的双重交战的较量。谁也不能否认“春光乍泄”事件(姑且如此形容吧)对大多数人而言,有一种道德心理上的悖论:哎呀,好精彩,狗仔队真利害/哎呀呀,恶心极了,狗仔队真不是人。又或是:这对狗男女,真坏/哗,好激!又让人难以判断的是,一个艺人做了有违道德的事(如当年英国某著名男星在公众地方召妓并进行事实交易),被狗仔队偷拍下来,曝光了,谁是?谁非?又或两者都应予责备?问题是,至少,该事件男主角以后不会再犯类似“错误”。对持第三者观点而言,谁“是”?谁“非”?

  非常不幸,这悖论被认为是成立的。那么狗仔队的行为规范是不存在道德是非观念的。例如,倘没有狗仔队的报道、曝光,那他们的行为就是“是”了而不是“非”了?相反,如果对公众人物传媒没有给予应该的专业服务,或,给予很专业的、很职业的服务,那么谁“是”?谁“非”呢?现在的情形是,因为以一般常识推断,一是,大众都会认为这是行业竞争的需要,这就是“是”;二是,没有这样的消费者(读者)就不会有这样的市场(报刊),这就是“是”。而狗仔队从业者,他们应该都只是从职业出发,只要不是故意设局或偏离最起码的职业操守,那他们为雇主提供的服务就是专业的和职业的,因为他们也是新闻从业员——这就引伸出另一种道德论。

  微妙的是,对狗仔队而言,是泛道德正PK职业道德。

  人们当然会同意,人的隐私权应当获得保护。包括所谓公众名人在内。然而,公众人物特别是在靠娱乐谋生的演艺人来说,没有炒作,他们的曝光率就没那么高;曝光率越高,知名度才越高,知名度越高,他们的收入才与曝光率成正比,甚至更高。那炒作,也就理所当然地包含狗仔队的“功劳”在内。

  既然功利主义在演艺界存在而且特别显得张扬时,传媒的功利主义似乎却受到另一种道德力量的审视。笔者并非单方面在为传媒开脱。因为,有时被曝光是让大众获得因满足而快乐的同时,也使得被曝光者获得快乐——他们的收入增加了嘛,记者也得到老板的肯定了嘛。

  在功利主义横行的当下,狗仔队会继续。列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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