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记得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明星艺人与娱乐记者们的友好关系。那时候,几位资深娱记每日会带着各大报馆的其他小记者,按电影公司的安排,穿梭放片场、新闻发布会和外景探班之间,秩序井然,世界大同。
当然,如此有“默契”的采访,翌日报章出来的新闻必然十分正面,两皆欢喜。
但自从有某份新报纸诞生之后,他们打破规矩,不按常理出牌,追求独家猛料。于是,1995年之后,记者与艺人之间的“和谐”逐渐蒙上阴影,后来再发展出恍如明朝东厂特务机关一样的狗仔队,十年过去,明星艺人们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已不只是雪上加霜,而是势成水火!
日前,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就有关保护私隐的权利,建议条例管制,若事成,狗仔队那种持摄影机窥视到艺人家里的行为,若触犯法例,会被刑事起诉!
所以,曾经“身受其害”的艺人无不欢呼鼓掌。像郑伊健,独居家中,原来被人“监视”了整整一个月;又像月初闹得满城沸沸扬扬的黎明和乐基儿家中亲热照,在绘声绘色的文字描写下,大家恍如读着一篇春宫小说。
黎明在家中被偷拍的事件绝对不是促生这条法例的诱因,但这辑照片给同行的震撼却是史无前例。因为,黎明所住的大厦楼高几十层,周边根本没有其他建筑物,任何住在这样环境的人都不会想到,竟有人会在对面山坡隐蔽处,用大炮长镜头,蛰伏整个月来捕捉“精彩”镜头。所谓兔死狐悲,有相同经验的被拍对象们,自然惊骇。连在家里都没有自由,狗仔队的无处不在,无所不用其极的做法实在太可恶了!
传媒当然觉得这法例有妨碍新闻自由的束缚,所以看来仍会引起连串争议!
狗仔队们振振有词: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我们也同意,清者自清。如今艺人们都明白,在工作上,在公众场合,如果被拍到什么失仪、不雅,或地下情,那是活该!但艺人们要求的,无非是保留他们一点点私人空间,狗仔队把镜头伸展到艺人家中,那明显是过了底线。如果我们珍惜活在一个法治文明的世界,那么,应该同意,“法革会”的建议,只不过是为了保护那仅剩的一点点私隐空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