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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亮:KTV里的版权使用费,到底是咋回事?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23:03 新浪娱乐

  7月末,自从KTV版权收费一事在业界风传以来,顿时成为业内、业外的议论中心,业内的人关心钱到底怎么收,收多少,给谁?业外的人关注的是,这钱到底谁出,是不是以后去KTV唱歌要涨价了?可想而知,毕竟是钱的事儿,关系到各种人群的荷包问题,可比前段时间实行的宵禁实际多了。

  但是,KTV收取版权费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恐怕大部分群众们根本不知所云,以前不
是唱得好好的,为什么又来多收钱?

  现在业内的人纷纷议论的焦点无非就是:到底谁有权力去收取这笔费用,这笔费用收来之后怎么分?但对于更大一群消费者来说,搞清楚为什么要收这份钱可实际多了。当然,这个问题肯定简单不了。

  版权费是什么东东?

  当前KTV使用的曲目,大部分都是由唱片公司制作的卡拉OK“单曲录影带”(音乐电视作品),KTV使用这个“单曲录影带”进行商业行为,当然不可能只提供一个场地和器材就可以随便使用这些唱片公司制作的“单曲录影带”来赚钱的,因为这些“单曲录影带”也是唱片公司花钱制作出来的,唱片公司对自己的产品享有“版权”。

  那么,KTV凭借唱片公司制作的“单曲录影带”来赚钱了,是不是应该向这些“单曲录影带”的版权所有人交纳一定的使用费呢?答案是肯定的,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得交,这个天经地义。这就是我们所谓的KTV版权费。

  以前收不收版权费?

  知道KTV版权费是什么了之后,可能很多人又要问:这些KTV赚钱都赚这么久了,怎么这时候才想到收这笔费用呢?以前干吗去了?

  大家知道,卡拉OK这个事物在90年代末就已经在内地成风了,从当初的大排档到餐馆,从家庭VCD到舞厅、酒吧,几乎到处都有对着画面和伴奏唱歌的人,而且不亦乐乎,趣味无穷,而且那时候买一张带卡拉OK的VCD就可以实现卡拉OK的乐趣,这事简直太简单了。不过,请注意:那时候要实现卡拉OK,是必须去买那张VCD的,因此也等于向产品的制造者和版权所有者付过钱了。

  到了后来,KTV出现了,在大城市里“钱柜”、“麦乐迪”……等等大型连锁、不连锁的KTV到处都是,KTV里干净、空间大、环境好、服务好、音响好,所以KTV迅速地成为人们娱乐的主要场所。

  那这些KTV在刚开始营业的时候是不是没人向他们要这笔版权费呢?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个错觉:KTV版权收费在中国并非一片空白,多年来,唱片公司、词曲作者、歌手和卡拉OK企业反复博弈,现在,已经产生了两种KTV版权费支付渠道:按歌厅面积支付费用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或者按协议支付费用给唱片公司。

  为什么要改变收费方式?

  既然已经收费了,为什么还要来重新收一次?请注意以上提到的两种版权费支付渠道:按歌厅面积支付费用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或者按协议支付费用给唱片公司。有这两个支付渠道了之后,生意人肯定会想:谁便宜给谁交!

  那么这里面肯定将出现矛盾,唱片公司作为“单曲录影带”的制作方和版权所有者,当然不想在中间再过一道手,而且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按面积收取版权费的方式和唱片公司跟KTV签署协议来收取版权费根本不是一样的计算方法,这个标准肯定会差生误差。得出结论:这两个收费方式是会产生矛盾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当然,除了以上收费方式会产生矛盾和问题之外,KTV的曲目肯定还有“黑歌”,特别是一些国外歌曲,因为这些歌曲既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没有关系,也跟国内唱片公司没有关系。

  所以,7月18日文化部娱乐演出司司长柳士发说,中国7万家卡拉OK企业,没有一家曲库完全合法,这一说法为卡拉OK企业所默认。为此,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推出了解决方案:“主管部门”与唱片公司议价,发展中心下属的中文发公司推出统一曲库系统,卡拉OK企业接入,按点唱率计费。没几天,国家版权局也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正在筹备之中)出面,按全国KTV平均营业额的一定百分比,收取版权费用。

  谁来收?

  文化部一个方案,国家版权局一个方案,接连而来的两种方案体现了两种思路,各执己见,这对卡拉OK企业和消费者来说,难免要范糊涂:到底谁来收这笔钱?

  7月27日下午,国家版权局举行新闻记者座谈会,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和版权司副司长刘杰就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问题作出说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这两个协会在广泛征求卡拉OK经营者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订并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国家版权局依据有关规定,要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满后,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各方意见,向社会正式公告实施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此外,王自强还强调:“文化部是进行文化市场管理的部门,对文化作品内容进行管理,只收取系统管理和歌曲准入费用。国家版权局对版权进行管理,对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收费进行监管。”

  目前,谁有资格来收取这笔版权费还在争执之中,其焦点就是未取得“执照”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为什么要成立这个协会?因为版权局授权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两个协会之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只是一个著作权管理协会,他们只对音乐作品的词曲版权有行驶保护、收费的权力,但是对“单曲录影带”的音乐录音、画面部分无权过问,所以正在筹备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就是为了解决对音乐录音、画面部分的管理权的问题。

  而正在这个时候,不同的意见又来了,据《羊城晚报》报道,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发出不同声音,认为国家版权局授权收费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暂无收费资格。业内律师称,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进行登记。而直至目前,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尚只是一个筹备组,更没有经过社团登记。为此“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尚不具有向卡拉OK收费的主体资格。”

  收多少?收谁的?

  不管是谁来收这笔钱,对于大众来说,最关注的问题肯定是:收多少?这笔钱谁来出?

  日前,中国音像协会集体管理协会曾表示,将按照卡拉OK厅的营业面积和营业规模来收费,“一个包房每天收十几元”。但为此有人推算出,全国有10万多家卡拉OK厅,版权费将达上百亿元。

  版权局对此断然否决:“依照版权收费不到经营总额1%的推算,整个卡拉OK经营场所的年收入将达到数千亿甚至上万亿,这显然与实际状况严重不符!”

  同时,又产生了另外一个猜测:“KTV版权费预计按每首歌平均0.17元标准收取”,不过毕竟目前收费的标准还没有正式出台,所有的数据都不是最终敲定的标准,不过,版权局所说按照经营总额收费显然与中国音像协会集体管理协会的说法有些出入。卡拉OK版权费到底能达到多少?这个疑问肯定要等到具体标准公布的时候大家才知道。

  眼前,有很多消费者担心这笔前会最终落到自己身上,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KTV经营者们毕竟是商人,赚钱才是他们真正的目的,无奸不商啊!

  为此,7月26日,国家版权局开了一个媒体座谈会,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收取使用费”问题,做了若干说明,其中之一认为,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权利人的作品,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义务;但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这个态度明显表明,这笔版权费要KTV出,但是,这笔钱到底谁出,肯定还要等到KTV价钱涨不涨才能见分晓。

  小结:很明显,收取KTV版权费这个事情是天经地义的,走到哪都说得通。但是,就目前能够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谁来收、收多少、收谁的”这三个问题还没有明确,这使得件事情变得错综复杂,情况不明。

  除此之外,就算国家版权局授权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取得收费资格后,国外版权部分谁来负责授权收费?如果统一歌库后,国外版权部分如果没有解决授权收费的问题,是否KTV的歌库里就没有了国外歌曲?收来的版权费又怎么分到版权所有者手里,按什么样的比例和标准来分?这些问题目前都不清楚。

  总之,收取KTV版权费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单曲录影带”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什么样的收费方式,如何去分配收取到的费用,怎么做到给予对版权所有人合理的回报,这些才是最终的标准。收钱并不仅仅是“收钱”那么简单的事情!

  链接:台湾KTV行业版权保护现状

  众所周知,“钱柜”等目前在内地相对较大的KTV连锁店都是台湾的企业,台湾KTV行业的管理和开发也要先于内地,在对KTV所使用的“单曲录影带”的版权保护及收费经营方式都比内地要先实行。为了解台湾目前KTV在“单曲录影带”的版权保护收费现状,能跟我们即将实行的收费制度有一个参照和对比,笔者特此向台湾相关业内人士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咨询,以供读者了解和参考。

  首先,要介绍一首“单曲录影带”的版权来源,通俗的理解,“单曲录影带”的授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词曲著作权,另一部分是声音和画面部分的版权。

  在台湾,词曲著作权的来源是这样的:词曲创作者一般都会像歌手签唱片公司一样签一个“词曲经纪公司”(内地称为“音乐版权公司”,部分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国内创作人词曲著作权交由这个机构代理),由这个公司来代理行销自己的词曲著作权。当唱片公司需要使用词曲创作者的作品时,需要得到代理该作者著作权的“词曲经纪公司”的授权方可进行录音产品的制作和发行。而创作者的词曲著作权授权也是分产品的,我们一般见到的CD、卡带等声音制品,是属于声音制品类授权;而当唱片公司要使用这首词曲作品制作“单曲录影带”的时候,属于另外一种产品,是需要另外再向“词曲经纪公司”取得新的授权,方可制作产品并投入商业渠道。所以,在台湾不同产品需要向“词曲经纪公司”获得不同产品的著作授权,这个过程已经保证了该词曲作品的著作权人——创作者获得作品的使用费。

  而唱片公司解决了“单曲录影带”的词曲著作授权后,制作出提供给KTV使用的“单曲录影带”并不是直接授权给KTV使用,不是直接从KTV那里收取版权费,而是将产品授权给中间人——“经销商”,唱片公司可以直接从“经销商”那拿到“单曲录影带”的授权费用,而经由已经取得授权的经销商再把“单曲录影带”卖给各大KTV投入商业使用。

  简洁地归纳,台湾在这个过程中解决版权问题的脉络是:词曲著作授权(词曲经纪公司)—单曲录影带成品(唱片公司)-经销商-KTV-消费者。整个过程,版权的授权内容比较正规,授权过程比较清晰,其存在的差别仅仅是价钱高低的问题,而不牵涉到上述国内出现的零零种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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