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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媒体五问“性爱录象事件“:佩服张钰勇气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7:34 中国新闻网
权威媒体五问“性爱录象事件“:佩服张钰勇气

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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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1月22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检察日报》今日刊文,对当前在娱乐圈引起轰动的演员张钰公布性爱录像、挑战娱乐圈“潜规则”进行了分析解读。文章称,“我们可以不认同张钰的处世方式,但我们不能不佩服她的勇气。”作者认为,她现在近乎“同归于尽”的揭黑方式,对于净化影视圈风气,无疑是有意义的,而现在和今后所有有志于这个圈子里发展的女孩子,都将是受益者。

  先是向多名记者出示包括性爱录像在内的20多份录像带、录音带,以及4份“保证书”,称与多名导演、制片人、演员有过性交易;接着通过博客把两段性爱录像公之于众,并表示还会公布更多的录像……演员张钰与她的“性交易录像带”,是最近几天最热的话题。

  文章称,我们可以不认同张钰的处世方式,但我们不能不佩服她的勇气。如果她说的“所有角色都是用身体换来的”的潜规则确实存在,那么,她现在近乎“同归于尽”的揭黑方式,对于净化影视圈风气,无疑是有意义的,而现在和今后所有有志于这个圈子里发展的女孩子,都将是受益者。

  尤其令人高兴的是,张钰称,她身后已聚集了一个庞大的律师团,为她提供法律支持。当法律介入这一传统意义上的“娱乐事件”的时候,事件不了了之的可能大大减小。真相,正向我们走来。

  该报指出,编辑部试着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我们的梳理,只是一家之言,不是权威结论,但无论对于读者认识这一事件、把握其走向,还是对于当事人

维权方式的选择、有关部门的公正处理,或许都不无意义。

    1.张钰有权公布性爱录像吗

  张钰公开性爱录像后,很多网友指称张钰的行为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对此,张钰表示,她在公开之前已经征询过律师意见。10月20日《华夏时报》记者采访北京嘉佑律师事务所的梁固本律师,他称张钰的行为不能算侵权。

  梁律师说:“首先,这些录像带的主人公是张钰和那些导演,就是说,张钰和那些导演都对这些录像带拥有权利,现在我国还没有物权法,对这种事情的规定还是空白,因此,倘若张钰没有用这些录像向那些导演要求实质性利益的话,就根本不能算作侵权。”

  针对网友指张钰公布的“黄健中和小霞”的录像侵害了黄健中和小霞的隐私权,梁律师表示:“如果张钰说的属实,即小霞是张钰花钱请来的小姐,那么这个事情就是嫖娼,嫖娼是犯法了,当然不是隐私,公布嫖娼的录像也不能算侵犯隐私。”

  这位律师的说法很成问题。张钰手里的录像分两类:第一类是自己作为主角“出演”;另一类是别人“出演”,自己作为旁观者录像。两类录像不同,我们分开说。

  先说第一类:自己“出演”。为了保存证据,省得日后吃哑巴亏,我们姑且认为她的偷拍是合理的。但是,取得方式合法,并不意味着传播的合法。这些内容,属于两个人之间的隐私,为了指控犯罪,作为犯罪证据提供给司法机关,是正当的,然而,放到网上,让每个人都看到、每个人都知道,却严重侵犯了对方隐私。

  第二类录像是别人“出演”,张钰偷拍偷录,比如小霞和黄健中发生关系的录音,还有她公开的第一段录像,也是某导演和另一位女子在床上。如果录音摄像经过了“男女主人公”的同意,尽管这种自娱自乐有些无耻,但法律不因“无耻”而否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但和上面说到的第一类一样,“你可以拍”并不意味着“你可以传播”,尤其不意味着“想怎么传播就怎么传播”。

  更多情况恐怕是,“男女主人公”对于张钰偷拍偷录并不知情,这从她公开的第一段录像中,那位导演看到她摄像,马上冲上去疯狂抢夺摄像机的细节,就可见一斑。如果她的偷拍偷录没有得到对方允许,那么,她的拍摄行为因为侵犯了对方隐私,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至于公开的合法性,就更成了“无源之水”。

  按照梁律师的说法,“嫖娼是犯法了,当然不是隐私,公布嫖娼的录像也不能算侵犯隐私。”对于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果涉及当事人隐私,普通人是不是有权利录像?这个问题,由于涉及权益轻重的权衡,不是一句两句话能说清的,我们姑且认为可以摄像吧。但是,可以摄像,决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公开。一个人嫖娼了,他应该受到处罚,但他只应受到他该受的处罚。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可以剥夺一个嫖娼的人保留隐私的权利。梁律师“公布嫖娼的录像不能算侵犯隐私”,是不是意味着只要干了坏事,就可以想对他怎么样就怎么样。这样的逻辑,着实有些可怕。

  2.张钰没有犯罪之嫌吗

  “每一个角色都是用身体换来的。”张钰的表白让人辛酸。如果上述说法是事实,那么,她无疑是中国影视圈肮脏“潜规则”的受害者。

  然而,她仅仅是受害者吗?当她选择向“潜规则”低头,心甘情愿用身体换取上镜机会的时候,一些比她更出色的演员,却可能因为洁身自好而演不上哪怕一个小小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说,她又何尝不是潜规则之下“不正当竞争”的受益者?

  无论当初向导演投怀送抱,还是现在揭黑幕义无反顾,她选择的很多行为方式都很难说正当,其中不少有犯罪之嫌。

  先说性贿赂。为了上戏,陪导演上床,如果上床不是受强迫的,而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那么,张钰为导演提供了性贿赂无疑。我国刑法奉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性贿赂是犯罪,那么,张钰就不会因此受到追究。不过,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性贿赂需要通过刑罚的方式严惩,却已在全社会形成共识。性贿赂的立法进程,或许会因张钰事件而加快。那些有着“通过上床上镜”的演员,尤其该密切关注这方面的立法进程。

  再说介绍卖淫罪。谈到录像带显示的著名导演黄健中和坐台女子小霞发生性关系,张钰的解释是:尽管黄健中多次暗示自己,但因为他当时手里没有戏,所以她并不想与黄健中发生关系,可又不想放掉这个导演,于是便给他找来小霞,“但我还是付出了,起码付出了金钱。”

  自己花钱请来坐台女子,让她和导演发生关系,这是典型的介绍卖淫。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钰是不是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最后说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对于张钰而言,这些录像是对无良导演的血泪控诉,但由于它们含有性爱内容,对公众来说,它们和其他淫秽物品没有任何区别。发到网上的录像,做了一些技术处理,但仍不乏淫秽成分。如此,张钰把录像发到网上,是否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她还多次表示,要把这些证据卖掉,也有不少网站表达了购买的意向。我想劝她:先看看你手里都是些什么东西?这些东西也能卖吗?

  而当初把一干记者召集到一起播放的录像,很可能并未做技术处理,而是“原汁原味”。虽说公开的目的是揭露犯罪,但在那些人是否构成犯罪尚不明晰的情况下,这样的目的能否阻却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构成,倒需审慎思考。

   3.司法机关能袖手旁观吗

  除了张钰涉嫌多种犯罪,其他一些人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司法机关应有足够警觉。

  比如小霞和导演黄健中之间,如果张钰所言是事实,那么,他们之间成立卖淫嫖娼无疑,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再比如张钰手里的4份保证书,行文大致相同:“我,某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剧组宾馆,对张钰强暴未遂,为了使张钰不告发我,特保证如下:保证以后再不侵犯她,保证对张钰的演艺事业负责到底。”

  作为一种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强奸行为不仅是对被害人的侵害,同时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侵犯。如果确有强奸的事实存在,作为被害人的张钰,是没有权利同侵害人“私了”的。保证书中所谓“对张钰的演艺事业负责到底”的承诺,并不能免除侵害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当然,张钰提供的证据、对某些事件的说法,都只是一面之词,这一事件是否涉及犯罪,有没有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司法机关通过侦查等一系列的程序加以认定。但至少犯罪线索摆在这里,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为己任的司法机关,不可不察。

    4.逼迫“上床”不算敲诈勒索吗

  张钰是一个有心人,留下不少证据。但是,也正是因为证据太多,也太过相似(比如4份“保证书”,行文如出一辙),给人一种“下套让人钻”的感觉。“保证书”“作者”之一陈友旺接受采访表示,自己是被逼写下保证书的:“我在顺义拍《幸福街》时,她去了我们剧组,当天晚上和很多人一起吃的饭,我喝多了,神志非常不清楚,张钰开车送我回房间,结果她在房间里就脱衣服,然后说你看着办吧,要么她就嚷嚷,要么就让我写一份《强奸未遂》的保证书,要知道我家里有一对双胞胎儿子,赚钱养家是很不容易的,无奈之下,我只有签了。”

  陈友旺说的是真是假,我们无从认定。如果他说的是事实,如果很多导演都是被张钰“下套”陷害的,对张钰的行为该如何认定,该如何处罚?

  如果脱了衣服嚷嚷,目的是勒索钱财,而且得到钱财数目达到一定数额,那么,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疑问。但如果脱了衣服嚷嚷不是为了要钱,而是为了上戏,显然不符合敲诈勒索“强索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刑法对她也无可奈何。

  可是,上戏,意味着名利双收,里面包含很现实的财产利益。而从社会危害性看,以“上戏”为目的的威胁,比要钱为目的勒索,有过之而无不及。敲诈钱财构成犯罪,敲诈上戏机会却毫发无损,不仅不公正,也不利于遏制类似行为,这样看,敲诈勒索的勒索对象,似乎该超出“公私财物”的范畴而变得更宽泛一些。

  5.偷录偷拍真该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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