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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只签了平面广告合约却被厂家做成了电视广告,而经多次交涉后对方并无诚意,香港影星温兆伦日前将温州一家服饰公司告上法庭。耐人寻味的是,他在诉讼要求中没有要求索赔,只是强调要判令对方停止侵权,他的说法是“我是为了像秋菊一样讨个说法,不是为了钱”。据悉,温州中院目前已正式受理此案,定于11月17号开庭。
温兆伦在诉状中称:“2004年7月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某品牌内衣平面广告协议
书,协议书规定甲方(被告)邀请乙方(原告)出任该品牌内衣平面广告的宣传。乙方承诺:根据本协议中相关条款,乙方将为甲方提供服务,参与平面广告的制作和拍摄过程。同时协议书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甲方不得使用本合约之平面广告照片做三维电视广告之用途。但被告没有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权利义务,擅自在温州电视台进行电视广告的播出,严重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甲方、乙方若有一方对本协议条款规定不执行,对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给予经济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依诉讼请求判令。”他的诉讼请求有3条: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内衣平面广告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肖像和一切印有原告肖像的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温兆伦表示,本来自己并不想打这个官司,可是现在看来不打不行,因为对方明知侵权,却没有任何诚意。此前5个多月的时间里,他的经纪人、律师两次赶到温州与对方交涉,但对方一直推脱责任,所以他被逼无奈才打这个官司。他强调自己打这个官司不是为了钱,就是要像“秋菊”一样讨个说法。
有意思的是,11月17号开庭,次日就是温兆伦的生日,这个“生日礼物”真够别致的。晨报记者曾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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