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华强名誉纠纷案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强制执行申请,公开登载致歉声明。
![向华强](http://n.sinaimg.cn/ent/transform/500/w300h200/20180511/fg4v-hamfahw2815094.jpg)
![被告致歉声明](http://n.sinaimg.cn/ent/transform/442/w630h612/20181126/es7e-hmivixp0317889.jpg)
新浪娱乐讯 1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法制日报》强制刊登了新浪微博用户“happy张江”对向华强的致歉声明。
该声明称,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向华强诉新浪微博用户“Happy 张江”(本名:朱*)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胜诉后,因被告朱*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强制执行申请,在 《法制日报》(20181101版)公开登载致歉声明,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朱*承担。
此前,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在5月11日发布了向华强名誉维权案案件播报,向华强一审赢得胜利,被告吕*(新浪微博用户)被判向向华强公开致歉(持续72小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25000元,并全额承担诉讼费用。
(责编:麦子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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