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华强名誉案被告未履行判决 遭强制登载致歉声明

向华强名誉案被告未履行判决 遭强制登载致歉声明
2018年11月26日 10:49 新浪娱乐

向华强名誉纠纷案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强制执行申请,公开登载致歉声明。

向华强 向华强
被告致歉声明 被告致歉声明
#星权案件简讯#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向华强诉新浪微博用户“Happy 张江”(本名:朱*)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胜诉后,因被告朱*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强制执行申请,在 《法制日报》(20181101版)公开登载致歉声明,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朱*承担。 ​

  新浪娱乐讯  1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法制日报》强制刊登了新浪微博用户“happy张江”对向华强的致歉声明。

  该声明称,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向华强诉新浪微博用户“Happy 张江”(本名:朱*)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胜诉后,因被告朱*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强制执行申请,在 《法制日报》(20181101版)公开登载致歉声明,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朱*承担。

  此前,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在5月11日发布了向华强名誉维权案案件播报,向华强一审赢得胜利,被告吕*(新浪微博用户)被判向向华强公开致歉(持续72小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25000元,并全额承担诉讼费用。 

(责编:麦子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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