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9日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演员温兆伦与广西电影制片厂、广东满天星影视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分别驳回了温兆伦的诉讼请求及电影制片厂和影视公司的反诉请求。
据法院调查,1999年9月20日,满天星影视公司与广西电影制片厂签订合同,约定双方联合摄制30集电视剧《别无选择》。此后,双方成立了摄制组,并于1999年11月8日与香港
演员温兆伦签订了演出合约,聘请温担任剧中的角色,并约定合约期限、片酬及支付方式。合约签订前,摄制组向温支付了第一期片酬。
按照合约,温兆伦参加了这部电视剧的前10集拍摄,于1999年12月7日因感身体不适请假一天未参加拍摄,次日到医院就诊,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并建议其休息两周。当日,温的委托助理将诊断证明交给摄制组的制片主任,制片主任告诉导演温兆伦将休病假不能参加拍摄,导演对拍摄进度做了调整。温兆伦自12月9日至22日休病假未参加拍摄。12月21日,摄制组向温兆伦发出律师函,以温兆伦未参加拍摄达15天,给摄制组带来很大经济损失为由,通知其从即日起解除双方签定的合约,并保留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此后,摄制组未再向温兆伦支付片酬。现这部电视剧已摄制完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温兆伦因病未按合同履行出演义务,其提交休假证明后,摄制组对此未持异议,并调整了摄制计划,表明摄制组对温兆伦在休假期间不出演的认可,故温兆伦的休假行为不构成违约。但在演出合同中,出演人是否出演对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实现至关重要。温兆伦因病休假,病假期满后是否可以参加拍摄尚不能确定,摄制组在此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解除与温兆伦的演出合约,亦不构成违约。故对温兆伦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和电影厂、影视公司以违约反诉温兆伦并给予赔偿损失的请求均不予以支持。
宣判后,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均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有不满之处,但需要回去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记者李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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