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下午,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田爱京女士受歌手田震的委托,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南京×报》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侵权”缘自该报本月27日刊出的一篇报道。这则由该报记者采写的、题为《“毛宁太臭田震没艺德”--圈内人在宁话歌星》的报道中,“前来参加南京国际演出交易会的一位 业内人士”对田震有如下的“描述”--“田震是最没有艺德的艺人,简直不懂礼貌为何物,请她来演出你能崩溃!一不高兴就说‘等会再演吧’……上回‘拼盘’演出,她唱完了走回化妆间,啪啦一下就把鞋给踢飞了在那儿晾脚,多恐怖啊!你请田震来演出一回,就知道什么叫痛苦的经历了。”专门写田震这段的小标题是:“千万别和田震合作。”另外,该圈内人士还点评了一下毛宁--“毛宁已经臭大了,现在人正躲在香港呢。做毛宁的演出准赔。”
田震的所在公司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公司对该报道迅速作出了回应。有关人士认为:“该‘业内人士’的言论纯属故意编造。”依据是:“恰逢2001国际演出交易会期间,全国的主要演出商全部汇聚在南京。更为巧合的是田震全国巡回演唱会正计划10月底在南京举行第五站的演出……”
田震的代理律师表示:“该文的语言太恶劣了!这是恶意的无中生有、歪曲事实。”她代表田震在诉讼书中提出了以下请求:1、请求判令此报社立即停止侵害田震的名誉权,并在相关媒体上向田震赔礼道歉、恢复田震的名誉并消除影响;2、请求判令此报社向田震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万元;3、请求判令此报社向田震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虽然田震这些天已关闭了手机,但记者仍千方百计地找到了她。她说:“我现在正忙于全国巡回演唱会,全部的精神都已放到那上面了。起诉这事已全权委托给律师处理,我就不方便再说什么了。”其经纪人张静则表示:“田震的全国巡演太火了,不排除某些人患‘红眼病’嫉妒。这些人实在无聊,也实在可恶。”
记者采访了与此事毫无干系的一位律师--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邓代红律师。记者问,人们私下里聊天的内容通过新闻媒介传播出去,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侵权的,侵权责任应由媒体负还是由提供消息的那一方负责?邓律师回答说:“首先,采写文章的记者是无论如何推卸不了责任的,而谈话的人是否需要负责则要看他和记者是不是采访者与被采访者的关系。至于在诉讼过程中,该记者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就要看具体的法律条文了。而媒体也是要负责任的。如果该记者是报社的正式员工或已被报社正式聘用,则由报社负主要责任,如果是独立撰稿人则由作者和报社共同负侵权责任。诉讼的关键是看该侵权行为引发的危害有多严重。”(本报记者肖执缨 实习生王欣 黄洁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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