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媒体不该侮辱人
提问:本报记者杨永辉(以下简称杨)
回答:臧天朔代理人、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波(以下简称唐)
杨:您认为评选“笑星”、“歌星”与评选“丑星”是否有本质的区别?
唐:我认为没有本质区别。评选活动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要有几个原则,最重要的就是不侵害他人权利;如果这个活动建立在其他人权利受损或人格尊严受辱的基础上,就是不合法的。
杨:公众人物与普通百姓在隐私权、人格权等方面是否应该是平等的?
唐:我认为公众人物首先是自然人,不能脱离自然人的某种特性独立存在,他与普通人应该是平等的。
杨:在国外除“奥斯卡奖”外,还有“金闹钟奖”、最差演员等,国内一些娱乐节目也有以明星为对象的搞笑节目,但没有引发官司,此次“评丑”却引起一场纠纷,您对此怎么看?
唐:其他的活动没有引起诉讼并不证明当然合法。所有的评奖比如“奥斯卡奖”、“金闹钟奖”等都有客观评奖标准,显得真实客观。而说一个人丑时,如果这个人真的丑,他认为是一种侮辱,如果他不丑,你捏造一种事实说他丑,就是一种诽谤。具体到此次“评丑”,是因为引发了广大公众的各种想象,导致了很多严重的后果,包括一些侮辱性的文章出现。
杨:媒体在歌星的成功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唐:媒体对明星的成功具有很大的帮助,可能在某种方面就是决定性的帮助,但臧天朔在“评丑”事件前早已是明星了,他不需要通过这次美丑之争来炒作自己。他是十几年踏实做出来的,不是靠一次炒作出来的,这件事与他是否成功没有关系。
杨:媒体有无权利进行“评丑”活动?
唐:媒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甚至一些评选活动,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是可以搞的,不需要特别授权。但以牺牲他人的人格尊严搞活动,别人也不允许,那就违法了,就会引起诉讼,与活动能不能搞不是一个问题。
被告:明星应该开心点
提问:本报记者杨永辉(以下简称杨)
回答:北京网蛙数字音乐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德(以下简称张);网易公司代理人、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以下简称王)
杨:当初举行“国内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目的是什么?
张:因为年终,尤其是娱乐圈都会搞些如“十佳”等的评选,我们就想搞得新一点。“丑星”的定义就是相貌并不是最漂亮的,但是很有特色,有个性、有实力的艺人。
杨:你认为网站或媒体有没有权利进行这种评选?
王:当然有权利。既然美与丑是客观存在的,有权利选美就有权利选丑。
张:既然可以“评美”,当然也可以“评丑”。这种评选只是由网站发起,评选结果并不是网站评选出来的,而是由网民评选出来的。
杨:目前我国不少媒体的娱乐节目中也出现了以明星为对象的搞笑节目,都没有被诉诸法律,那么“网易”和“网蛙”搞的“评丑”活动惹出了一场官司,你认为是什么原因?
王: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这种趋势非常好,作为律师也非常欣赏,虽然诉讼权是每个公民都有的,但行使诉讼权不一定就胜诉。这有待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张:以前国内还没有搞过这种活动,国内艺人可能还不太适应。
杨:媒体与公众人物之间应保持一种什么关系?是相互利用的关系吗?
王:香港艺人曾志伟的一句话很有道理,他说,作为艺人就要懂得让大家开心,如果没人理岂不是更惨。这句话比较生动地说出了艺人与广大公众之间的关系。媒体就应该真实客观地反映这种实际情况。
张:所有公众人物都是依靠媒体的,没有媒体,社会大众根本不会知道他们。媒体同时对他们起监督、批评等很多方面的作用。
手机铃声下载 快乐多多 快来搜索好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