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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4月4日起,刘晓庆及其公司涉嫌偷税案至今还差一个多月就满一年了。2003年1月2日,公安机关经过了274天的调查后正式将调查材料送交检察院;2月17日,检察院在法定起诉审查期的最后一天里将刘晓庆、靖军等五人涉嫌偷税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对此次退审的解释是“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月24日,刘晓庆的一位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缺乏对刘晓庆个人犯罪指控的核心证据,“刘晓庆可能会被免予起诉。”
两份行政处理都无效?
北大法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向记者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部门处理刘晓庆案的许多步骤在时机的把握上不尽合理。
2002年4月24日起,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25条的规定通知刘晓庆个人在限定的时间里报税,而在此前,晓庆公司未收到任何限期申报通知书,因此不存在拒不申报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25条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应该先通知其申报纳税,而对晓庆公司以及刘晓庆个人的处理通知书是在没有通知纳税人申报(对其公司)和纳税人申报不能(对其个人)的情况下作出的,故“这些处理通知书在程序上是否合法有待商榷。”
刘晓庆的一位律师向记者出示了两份同为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出具的对刘案的不同认定的行政处理决定书。2002年4月9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市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出(2002)京市地税稽一字第3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该公司自1996年至2000年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其作出补缴税款520多万和滞纳金310多万元共计83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2002年11月2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作出(2002)京市地税稽一字第7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北京市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自1996年至2001年少交税款的违法行为作出补交欠税17442238.67元的处理决定;扣除该公司已按(2002)京市地税稽一字地3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缴纳的税款1966000元,还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5476238.67元。“两份处理决定书都是针对同一对象、同一违法行为而作出,因此该公司就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了两个不同的行政处理。但是,这两个不同的行政处理不可能同时都有效,并且行政机关也未明确哪份有效哪份作废,我们认为会导致该两份行政处理都无效。”该律师这样告诉记者。
刘晓庆曾经尝试补税
收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深圳市地税局蛇口分局、深圳市地税局罗湖分局和上海地税局闵行分局通知书后,刘晓庆表示出了积极的合作态度。但是,这时候刘晓庆的晓庆公司却因为偷税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查封,无法补税。
受晓庆公司委托,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群、杨红星律师于2002年5月10日分别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分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蛇口征收管理分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罗湖征收管理分局发出律师函,就上述单位向刘晓庆送达限期纳税申报通知书事宜,表达了刘晓庆的态度:由于刘晓庆个人全部收入均进入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帐户,而晓庆公司因涉嫌偷税正在接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检查,公司会计资料及公司帐户均被查封、冻结。因此律师提出以下意见:
(1)、暂时无法向上述单位报送纳税资料及取得的应税收入进行申报纳税。
(2)、待涉税案处理完毕解封帐户后,委托人立即向上述单位申报纳税。
一知情人士向记者表示,刘晓庆在被拘传前一直忙于《洛神》的后期制作,主要目的是想早日把该戏制作完成卖钱还税。
原涉嫌的个人偷税并未被起诉
记者通过有关人士看到了从北京市地税局2002年11月20日向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刘晓庆个人发出(2002)京市地税稽一字第69号、(2002)北京市地税稽一字第70号、(2002)京市地税稽一字第7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中刘晓庆个人涉嫌偷税金额仅13万余元,系刘晓庆在深圳和上海的个人房产由公司出租而发生的税收。“刘晓庆在该经营行为中并非收益者,租金收入都归公司所有,刘晓庆个人并没有从中获益,故纳税主体应为公司而不是刘晓庆,我们认为该偷税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个人。”刘晓庆的律师这样说。
刘晓庆的一位律师证明说刘晓庆个人的纳税状况是良好的,没有偷漏一分钱个人所得税。而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本次公安局提交检察院的材料中,并没有将上文提到的刘晓庆个人的涉嫌偷税行为作为犯罪行为来进行起诉,原因是该项偷税的金额仅为8万余元,另5万余元是滞纳金。
起诉刘晓庆缺乏必要证据?
现在,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所出具的《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厚达9页,详细列出了电视剧版权转让涉税问题等八方面需要补充侦查的内容。“这次退审主要是要求公安机关寻找人证,即能证明刘晓庆知道或纵容甚至支持了这样的偷漏税具体行为。另一方面也需要将涉嫌的1400余万元偷漏税款细化到每一笔,再看有无相应的证人。”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目前有关部门主要是针对晓庆公司偷税行为的调查与起诉,刘晓庆个人只是承担法人犯罪中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该律师解释。《刑法》对偷税罪的性质是这样界定的:偷税罪是故意犯罪,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因此对偷税罪的法人犯罪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即“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来说是公司的会计和分管财务的领导,至于法定代表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要看其在公司偷税行为中起的作用,即有否直接的指使和授意。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偷税行为过程中没有直接的指使和授意则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该律师表示,从目前的情况分析,没有人能对刘晓庆的明确指使和授意提出有力的证明,因为刘晓庆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从来都不过问,因为她本身就不懂,她的主要精力均用于艺术创作和对外事务方面。“从刘晓庆公司内部的管理分工上看,靖军和冉一红分管公司经营和财务,刘晓庆不管公司的具体事务,而且有两年刘晓庆没有担任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刘晓庆本人不懂财务,也不会管,因此缺乏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不应承担公司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在刘晓庆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的两年里,如果公司发生偷漏税行为,在她不知道或知道以至参与的几种情况下,对其行为责任的法律认定是完全不同的。”北大的法律专家对记者说。另据了解刘晓庆家庭和公司的人士透露,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自1996年成立至1999年底都由刘晓庆担任法定代表人,一直到2002年初,也就是税务机关开始对其公司查税开始之前不久,由于资金使用不畅,刘晓庆又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
如果不能证明刘晓庆在公司法人犯罪中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以及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现在就看补充侦查的结果,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然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是一个半月,一个案件最多可以补充侦查两次。刘晓庆最后很有可能会被免予起诉。”她的律师最后这样说。文本报记者于飞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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