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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秀敏夫妇维权案”又起波澜 被告召开发布会

http://ent.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8:32 信息时报

  控辩同题问答

  高秀敏夫妇早前因自己创作的多个小品未经许可被制成音像产品发售,而将多家音像出版社告上法院,其中包括广东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此案也已于7月11日在北京二中院法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但尚未作出判决。昨天鸿翔公司特地召开新闻发布会表明自己对该案的看法,同日高秀敏丈夫——何庆魁也接受本报专访作出回应。

  侵权了吗?

  辩方:高秀敏不懂《著作权法》

  鸿翔公司负责人张宝成先生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高秀敏只有表演权,没有制作权、版权。因此,鸿翔并未侵权。”张先生说:“熟悉《著作权法》的人都知道,鸿翔音像只是一个经销单位,而《著作权法》规定,经销单位的法律义务只是对音像出版物的出版、复制、发行等手续进行合法的实质性审查,而版权交易双方当事人是辽宁电视台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也是这两个单位实施制作、出版行为的,是否存在侵权与鸿翔音像并无关系鸿翔与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和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签定了合约,取得了该节目的合法销售权,实施的也是合法正规的销售行为,绝不涉及盗版、侵权等问题。”而对于此次侵权事件涉及鸿翔音像,鸿翔公司觉得实属小题大做。

  控方:鸿翔做法最让人气愤

  在这次侵权事件中,高秀敏夫妇一直坚持认为:“最让人气愤的就是广东鸿翔。”何庆魁的解释是“他们鸿翔公司和我们接触了两次,在知道我们几乎所有的节目都在辽宁电视台演出过后,就跳过我们去找辽宁电视台。虽然现在辽宁电视台把过错都往自己身上揽,但我们觉得鸿翔是在明知道这样做不合理的情况下继续出版高秀敏的音像作品,是故意的行为,十分恶劣。”

  赔偿150万吗?

  辩方:真要赔也只是50万

  对于高秀敏夫妇提出索赔150万的看法,鸿翔称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即使侵权,也不需要赔150万这么多,“顶多也就50万”。鸿翔坚持与该案件并无直接关系,没有义务对不合理的诉讼要求作出赔付。

  控方:150万的索赔很合理

  何庆魁的解释是:“演出市场对我们来说是非常庞大的,但是现在音像制品推出后,观众已经可以看到我们几乎所有的节目。我们还怎样去演出?现在别人找我们演出,一报节目名都说已经看过音像制品了,问我们要新节目。但是你知道高秀敏也是奔50的人了,让她再去做新节目身体吃得消吗?我也不忍心。而且她现在的工作重心都放在电视剧方面,也没有那么多精力去开发新节目。”

  “所以,鸿翔出版音像制品对我们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很难估量的。150万也不是不合理的。从前陈佩斯三个作品被侵权都赔了30万,我们这是十多个作品被侵权呢?”何庆魁坚持道。

  和解了吗?

  辩方:

  有关问题已经通过内部协商好了

  昨日新闻发布会上,据鸿翔公司负责人介绍该案件双方已经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鸿翔方面还声称“内部问题已经协商好了,这问题会很快解决的。”鸿翔负责人也一直对这样简单明了的案件“没有在意”。

  控方:

  并没有与鸿翔达成和解

  当事人高秀敏的丈夫何庆魁先生表示,所谓的和解只是鸿翔与中国国际广播电视总公司以及辽宁电视台这三个被告方达成的协议,与高秀敏夫妻无关。何庆魁说:“我们会坚持要求鸿翔道歉并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

  案情回放

  据报道,小品《四喜临门》《破烂王》《寡妇门前》《卖车》《有钱了》《老姑来了》《告别》《越唱越明白》等八部小品是由何庆魁编写,高秀敏参与表演的,因此高秀敏夫妇对其享有著作权。但辽宁电视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小品制成VCD影碟——《高秀敏小品专辑》(二)和《高秀敏小品专辑》(四),并由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广州市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负责总经销,而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则参与了该VCD影碟的分销。

  高秀敏夫妇认为,上述四单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广州市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致歉;并赔偿150万元经济损失。此案已于7月11日在北京二中院法庭开庭审理。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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